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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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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机关行政管理、安全保卫、保密、公务接待、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劳动工资工作。承担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机关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理论学习中心组和群团工作。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二)综合环境管理股。负责全县地表水、大气、土壤、地下水、噪声、光、化石能源等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水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水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县域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转运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重金属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参与排污许可证审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和执法监测,调查评估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协调配合省、市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与定量考核工作。

(三)行政审批规划股。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牵头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组织编制生态环境方面的专项规划,组织起草全县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配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项工作,组织抓好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落实。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城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四)自然宣教法规股。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全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县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指导全县开展生态示范创建以及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创建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起草全县生态环境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依法治县、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有关工作。牵头指导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发布和信息化建设,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五)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股。负责全县范围内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钍)可和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初步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