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甸县县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施甸县县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
施甸县县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县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商务接待工作,加强商务接待经费管理,营造亲商重商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县承担商务(招商)接待工作任务的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
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单位在招商引资等国内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商务接待对象包括境内外客商、各类商协会组织、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境内外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
第三条 接待单位应当加强商务接待预算及计划管理。商务接待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在项目经费中单独列支,并从严控制规模。有商务接待工作职能和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直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商务接待任务合理编制接待计划和经费预算;临时承担商务接待任务的县级党政机关,应当在其部门预算相关经费中列支商务接待经费。严禁突破预算安排接待,严禁扩大商务接待范围,严禁以商务接待名义进行公务接待。
第四条 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商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安排商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施甸县县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事由、活动安排方案和经费预算等。商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施甸县县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陪同人员等。
第五条 商务接待交通安排应当注重安全、经济,提倡公共交通方式。特殊情况确需租用车辆的,应严格控制。
第六条 商务接待住宿安排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按照《施甸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施办发〔2016〕39号)执行。
第七条 商务接待就餐安排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形式。伙食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200元。
在施甸以外地区(境内)开展招商引资商务接待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八条 商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等)、经审定的接待方案、商务接待事前审批表和商务接待事后清单。
第九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商务接待活动费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县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县国有企业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各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本地商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施甸县县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事前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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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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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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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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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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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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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费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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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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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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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施甸县县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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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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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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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对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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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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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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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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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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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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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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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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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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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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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销时请将此单与商务接待事前审批单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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