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911-1-/2022-1209003 发布机构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发布日期 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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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疑点回复(自行核查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有关疑似点)

审计说明

施甸县审计局:

根据《施甸县审计局关于自行核查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有关疑似点的函》发现我单位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存在97条问题,我单位自行对疑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针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说明

清退值班费、同城接待、教师授课费52013.5元,该资金为2019年6月清退2014年至2019年6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资金,自2019年6月以后,我单位无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

二、“三公经费”相关数据分析_隐匿列支公务用车费审计分析_凭证库疑点的说明

2019年5月2号凭证中支付2018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培训会差旅费及过路费5362元,该资金为我单位职工2018年到丘北参加全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培训会时产生的差旅费4560元,及过路费802元,经济分类分别列支至差旅费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不存在隐匿列支公务用车费的行为。

三、“三公经费”相关数据分析_隐匿列支公务接待费审计_凭证库的说明

2019年4-6月凭证中存在8次支付专业扑火队及驻善洲林场森警伙食费,涉及金额160100元。其中:支付森林防火专业扑火队1-4月伙食费35200元,支付森林防火专业扑火队1-4月伙食费2400元,支付森林防火专业扑火队(旧城)1-4月伙食费 20000元,支付善洲林场专业扑火队1-4月、森警支队执勤2-3月伙食费36620元,发放4-6月县森林扑火队伙食补助、及节日慰问森林扑火队资金27960元,发放5-6月县森林扑火队伙食补助1220元,发放5-6月旧城森林扑火队伙食补助12200元,发放4-6月善洲林场森林扑火队伙食费24500元。

关于支付专业扑火队伙食费149720元。我县招聘了县级专业扑火队20人、善洲林场专业扑火队15人、县专业扑火队旧城分队10人,根据《施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组建善洲林场及县森林防火专业扑火队的通知》(施森指电〔2019〕1号)的要求我单位需要向专业扑火队支付伙食费20元/天。

关于支付森警支队执勤2-3月伙食费6000元。根据《施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请保山森林消防支队派分队到善洲林场执勤的请示》(施森指〔2019〕2 号)的要求,我局需要解决保山森林消防支队派善洲林场执勤消防员的生活困难,所以支付了森林消防元执勤期间伙食费。

关于支付节日慰问森林扑火队资金4380元。由于善洲林场森林防火各个执勤点条件艰苦、森林防火任务压力巨大,我局对善洲林场森林防火各个执勤点进行了节日慰问。

以上伙食补助不属于接待费,列支到生活补助中,不存在隐匿列支公务接待费的情况。

四、项目支出中违规列支三公经费疑点的说明

关于使用2017年天然林停伐补助公共管护补助资金支付天然林停伐林地调查公务接待费850元及支付森林湿地监测工作经费306元。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使用参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7〕215号)的规定,公共管护补助可以用于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资源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档案建立、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等。

关于使用2017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支付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推进指导公务接待费545元,支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公务接待费930元。该资金为专项资金安排资金,根据《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林联发〔2016〕14号)的文件精神,林业专项资金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五、应关注大额其他费用支出的真实性_辅助凭证表疑点的说明

关于拨付老麦、何元、甸阳、摆榔、姚关、万兴、旧城2019年1-4月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299880元,拨付乡镇2019年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6月)74970元,拨付乡镇2019年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7月)74970元,拨付乡镇2019年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5月)74970元,拨付乡镇2018年选聘省级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10月)74970元,支付9月2019年省级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74970元,拨付乡镇2019年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8月)74970元,拨付乡镇2018年选聘省级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11-12月)150300元,拨付乡镇2019年选聘省级资金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1450000元,拨付乡镇2019年选聘中央资金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1450000元。根据《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19年建档立卡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资金的通知》(施林草发〔2019〕40号)和《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19年选聘建档立卡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资金的通知》(施林草发〔2019〕12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拨付至乡镇,由各个乡镇将资金直接兑付到生态护林员卡中。根据财政局国库科决算安排要求,各县直部门转拨至乡镇的资金列支时部门经济分类需要放到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中核算。

关于拨付仁和菠萝登村森林防火工作经费20000元,拨付老麦乡老麦村森林防火工作经费20000元。根据《仁和镇人民政府关于给予菠萝登村森林防火工作经费补助的请示》(仁政请〔2019〕72号)及《老麦乡人民政府关于给予老麦乡老麦村森林防火工作经费的请示》(老政请〔2019〕61号),我局拨付仁和菠萝登村森林防火工作经费20000元,老麦乡老麦村森林防火工作经费20000元。根据财政局国库科决算安排要求,各县直部门转拨至乡镇的资金列支时部门经济分类需要放到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中核算。

关于拨付乡镇2019年天然林停伐补助4178900元,拨付乡镇2019年天然林停伐补助1982100元,拨付乡镇2019年第二批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管护劳务费)513500元。根据《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一批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的通知》(施林草发〔2019〕125号)及《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二批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的通知》(施林草发〔2019〕139号)文件精神,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拨付至乡镇,由各个乡镇兑付。根据财政局国库科决算安排要求,各县直部门转拨至乡镇的资金列支时部门经济分类需要放到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中核算。

关于拨付乡镇2019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2484300元,拨付乡镇2019年第一批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2995716元,根据《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一批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施林草发〔2019〕124号)及《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一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施林草发〔2019〕123号)文件精神,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拨付至乡镇及林场,由各个乡镇和林场兑付。根据财政局国库科决算安排要求,各县直部门转拨的资金列支时部门经济分类需要放到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中核算。

关于缴纳单位部分社保11958.22元,为我单位缴纳行政在职人员单位部分生育保险11958.22元,列支时部门经济分类放到了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中。

六、执收单位是否将非税收入全部缴入国库_科目余额的说明

2019年我单位非税收入及时解缴,不存在坐支非税收入情况,不存在乱收费现象,票据管理规范。我单位有应缴财政专户款余额561904.76元及应缴国库款600656.91元余额,该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该资金为2008年以前滚存结余。2008年以前会计账务下级明细不够详细,摘要不清,时任财务人员因患精神病住院至今,无法问询。故无法查明形成原因。

七、固定资产采购审计核实_凭证库疑点的说明

关于调整2018年11月72号凭证,补入风灭火机、油锯、水泵、便携式储水罐188860元。2018年11月因会计工作失误以及对政策的不熟悉,在未获得施甸县财政局审批的情况下,将固定资产划拨乡镇及林场(风力灭火机、油锯、水泵、便携式储水罐),涉及金额 188860元。后发现业务处理错误并及时更正,在2019年1月将188860元资产重新入账。风力灭火机、油锯、水泵、便携式储水罐的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关于补入2018年5月58号凭证宣传标识牌112000元。2018年5月,交付使用宣传标识牌时,因工作疏忽未对40块宣传标识牌入固定资产,后发现错误并及时更正,于2019年1月22号凭证补入宣传标识牌112000元。宣传标识牌的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关于支付重点火险区三期工程项目风力灭火机购置资金 247814元,风力灭火机购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八、固定资产报废审计核实_凭证库疑点的说明

关于无偿划拨中心苗圃给鑫源建设有限公司630715.19元,其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624145.25元,无偿调拨净资产6569.94元。根据《施甸县林业局关于无偿划拨中心苗圃基地建设房产及附属设施的请示》(施林发〔2018〕224号)及《十一届县委第 71 次常委会议纪要》(施会纪〔2019〕2号)原则同意将位于甸阳镇的中心苗圃基地建设房产及附属设施划拨给县鑫源建设公司管理使用。中心苗圃基地建设房产及附属设施划拨给县鑫源建设公司严格按照资产处置程序执行。根据《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无偿划拨中心苗圃基地建设房产及附属设施的函》(〔2019〕-25)及《施甸县财政局关于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无偿划拨国有资产的批复》(施财复〔2019〕12号)要求,严格按程序移交。

关于无偿划拨国有资产到十三个乡镇及林场331450元,其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92460.3元,无偿调拨净资产238989.7元。根据《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拨风力灭火机等国有资产的函》(〔2019〕-43)及《施甸县财政局关于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批复》(施财201921)要求,严格按程序移交。

九、通过虚列支出将资金转入应收应付账款项_凭证库疑点的说明

2019年1月14号凭证,计提1月临时工工资及临时工五险一金,2019年2月24号凭证,计提2月临时工工资及临时工五险一金,2019年5月20号凭证计提5月临时工工资及临时工五险一金。根据《政府会计制度》(2019)要求,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为了体现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我单位对临时工工资及临时工五险一金进行计提。不存在通过虚列支出将资金转入应收应付账款项的情况。

十、行政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分析的说明

我单位在2019年会计核算中未对会计科目管理进行过任和增加、删减及修改变动,不存在行政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性得情况。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