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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16-0229005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2-29 |
文号 | 施政办发[2016]11号 | 主题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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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施甸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步伐,根据《施甸县加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人员,每类又分初级、中级、高级。
第三条 本办法中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达到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考核、评价、指导、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证的评价管理活动。
第四条 教育培训是指对符合职业农民基本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理论和实践操作培训,使之达到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的过程。
第五条 培训对象。年龄18—60周岁,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及其以上文化、有培训意愿的农民、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大学生农村创业者。
第六条 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以县农业局认定的培训基地为主,其他培训机构和农技推广单位为辅。以农业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园区和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的基地为主要的实训基地。
第七条 培训模式。采取“固定课堂”、“流动课堂”、“田间课堂”等方式,通过集中培训、答疑指导和网络视频教学、自学等方式。
第八条 组织实施。培训基地按照《职业农民培训规范》和《农民培训规范》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培训。
第九条 培训时间。累计培训时间,生产经营型不低于15天,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不低于7天,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学时比例为1:2。
第十条 生产实践。实行“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培训,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分段安排课程,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分类分产业开展培训,做到“一班一案”。注重实践技能操作,推行农民田间学校、送教下乡等培训模式,提高参与性、互动性和实践性。
第十一条 考核。培训结束,由培训基地对学员进行理论和实践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培训基地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新型职业农民的主要依据。同时,鼓励培育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申报农民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师资库和教材。聘请县内外熟悉“三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培训教师、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培训师资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培训规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免费发给参训农民。
第三章 认定原则、机构、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 认定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 认定机构。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进行认定,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五条 认定对象。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业庄园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的技术骨干人员等。
第十六条 认定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守法诚信,热爱农业,参加过本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获得合格证书,无违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不良记录。
2.男性年龄在18—60周岁,女性年龄在18—55周岁。
3.在全县辖区内生产经营2年以上,有一定规模,有一定经济收入,有示范带动效应或能吸纳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就业。
(二)类型及资格条件
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型。按照经营规模、产业分类应达到以下要求:
(1)粮油产业。经营种植面积:初级20亩以上。中级50亩以上。高级80亩以上。
(2)经果产业。种植果树、茶叶、甘蔗、咖啡、蚕桑等经济作物面积达到:初级10亩以上。中级25亩以上。高级50亩以上。
(3)特色产业。种植蔬菜(食用菌)、药材、花卉等作物面积达到:初级3亩以上,年度产值5万元以上。中级10亩以上,年度产值10万元以上。高级20亩以上,年度产值50万元以上。
(4)畜牧业
①初级:养殖能繁母猪存栏5头以上或商品猪长年存栏50头以上;能繁母牛5头以上或肉牛长年存栏10头以上;能繁母羊20只以上或肉羊长年存栏50只以上;养殖蛋鸡、肉鸡、鸭、鹅、兔等其一项长年存栏分别在200只以上;特种养殖年产值在10万以上。
②中级:养殖能繁母猪存栏20头以上或商品猪长年存栏150头以上;能繁母牛10头以上或肉牛长年存栏20头以上;能繁母羊50只以上或肉羊长年存栏200只以上;养殖蛋鸡、肉鸡、鸭、鹅、兔等其一项长年存栏分别在1000只以上;特种养殖年产值在15万以上。
③高级:养殖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商品猪长年存栏1000头以上;能繁母牛20头以上或肉牛长年存栏50头以上;能繁母羊100只以上或肉羊长年存栏500只以上;养殖蛋鸡、肉鸡、鸭、鹅、兔等其一项长年存栏分别在2000只以上;特种养殖年产值在20万以上。
(5)水产养殖。以自有或承包池塘、水库、坝塘等水体从事养殖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①是主要投资者或经营业主,非一般参与者。养殖面积:初级2亩以上。中级10亩以上。高级20亩以上。
②养殖的品种和养殖模式。初级:养殖传统品种、常规养殖。中级:养殖传统品种、科学养殖。高级:养殖传统和一部分新特品种、科学养殖。
③以不同养殖水体的亩产量为基数,经济收入明显高于本地其他养殖户。初级10%以上。中级20%以上。高级30%以上。
(6)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的主要创办人或领办人,担任该组织理事以上职务。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①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2年以上。
②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中的技术权威。
③该组织的成员在8人以上。
④带动示范农户。初级20户以上。中级50户以上。高级100户以上。
(7)加工业。以从事农产品加工为主要收入来源,达到一定规模,对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业主。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①加工能力:初级:20吨以上。中级:50吨以上。高级:80吨以上。
②其加工能力辐射到周边村(社区)组。
③以高于本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因灾害或其他不可抵御因素影响除外)。初级2倍以上。中级5倍以上。高级10倍以上。
2.专业技能型。长期、稳定受雇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工人、雇员作为认定对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从事年限:初级2年以上;中级5年以上;高级10年以上。
(1)种养业。收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初级3倍以上;中级6倍以上;高级10倍以上。
(2)特种农产品生产、加工。以从事该行业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能带动其他农民掌握该技术或进入该行业。如中药、茶叶、蚕桑生产加工等手工业者。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①对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声望。
②收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初级2倍以上,中级4 倍以上,高级10倍以上。
3.社会服务型。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如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管员、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员、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员、肥料配方师、农村经纪人、农机驾驶和维修人员、农村能源工作人员等。从事本专业:初级2年以上,中级5年以上,高级10年以上。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农机服务人员。本人每年固定服务对象及收入:
①初级:服务农机手在30个以上或服务耕作面积在200亩以上,拥有1台(套)以上农业机械,本人年纯收入是本村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②中级:服务农机手在50个以上或服务耕作面积在300亩以上,必须有1台大中型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本人年纯收入是本村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倍以上。
③高级:服务农机手在100个以上或服务耕作面积在500亩以上,必须有1台大中型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本人年纯收入是本村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5倍以上。
(2)种植业。本人每年固定服务对象及收入:
①初级:每年指导、服务农户50户以上,促进农民增收10万元以上。
②中级:具有1种资格证书,每年指导、服务农户200户以上,促进农民增收15万元以上。
③高级:具有高(职)中及其以上学历或2种资格证书,每年指导、服务农户500户以上,促进农民增收20万元以上。
(3)养殖业。本人每年固定服务对象及收入:
①初级:每年指导、服务农户50户以上,促进农民增收2万元以上。
②中级:具有1种资格证书,每年指导、服务农户200户以上,促进农民增收4万元以上。
③高级:具有高(职)中及其以上学历或2种资格证书,每年指导、服务农户500户以上,促进农民增收6万元以上。
(4)其他行业。农村经纪人、农村信息员、沼气生产、休闲农业服务等,本人每年收入:
①初级:年纯收入是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②中级:年纯收入是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③高级:年纯收入是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倍以上。
第十七条 认定程序。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认定。主管部门审核,县领导小组确认。
(一)申报。申请人向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领取并填写《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审核。乡镇农、林、牧等所涉产业的站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后统一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定。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
(四)公示。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认定人员,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发证。公示无异议后,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号。
第二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持有《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职业农民档案,专人负责,全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准入及退出机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实行动态管理,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按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考核评价。
(一)准入机制。对考核评价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每年参加1—3天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纳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
(二)退出机制。新型职业农民有违法行为的、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的、经营连续亏损3年的、套取项目资金的、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将作为考核评价不合格处理。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办公室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系统,取消其认定资格,证书作废。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帮扶机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获得者或年度考核考评合格者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资金支持
1.政府出台的农业信贷、农业保险、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2.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银保合作,力促“农业+金融+保险”模式发展。凡属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的,扩大其信誉担保范围,适当提高其贷款风险容忍度。
3.实行税费优惠减免。按照有关规定对职业农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收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营业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技术支持。对职业农民实行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业农民实行“一对一”对口帮扶,各涉农单位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联户结对技术指导服务。
(三)项目支持。优先给予水、电、路、渠、沼、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
(四)扶持产品营销体系。支持和帮助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产地认证及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建设各级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及营销网点,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
(五)表彰与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