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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220313002 | ||
标 题 | 行政复议申请书 | ||
姓名 | 张** | ||
写信时间 | 2022年03月13日 | ||
信件内容 | n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认定本案事实错误。2022年2月5日,张大强伙同张永杰在施甸县万兴街永兵牛肉馆对张雪志进行殴打,张春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去买牛肉被他们(张大强、张永杰)认定为是张雪志叫来的帮手,并对张春明进行了殴打(致张春明左眼眼角受伤、肋骨被打裂)。申请人张春明在当时危险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迫进行正当防卫。但被申请人施甸县公安局错误的将申请人的正方防卫行为认定为殴打他人行为,被申请人依据该错误事实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张春明被殴打后回到家中,要求张大强和张永杰道歉,当晚张大强与张华良来到张春明家里“道歉”,名为道歉实质并没有道歉的态度,在张春明家中又起了争执,随后张大强的叔叔(大双全)来到张春明家的小卖铺路边上对张春明的父亲(张华山)实施殴打导致老人当场昏迷,并由120送到施甸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本案中,申请人实际为受害者,但由于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成为本案的违法者,有违社会公平与正义。特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清事实,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此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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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你好,你的问题已由施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已受理,我局无行政复议权限,将积极配合施甸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工作。
施甸县公安局 2022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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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施甸县公安局 | ||
处理时间 | 2022年0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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