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896-0/20260527-00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审计局 |
| 公开目录 |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 发布日期 | 2026-05-27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2026年全县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一、总体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底,全县涉及审计查出问题未完成整改183个。按来源分:国家审计署查出问题3个、省审计厅查出问题2个、市审计局查出问题47个、县本级查出问题131个。按审计年度分:2019年2个、2020年1个、2021年10个、2022年5个、2023年23个、2024年55个、2025年87个。按审计整改类型分:立行立改53个、分阶段整改78个、持续整改52个。按整改是否超期划分:超期70个(立行立改问题9个、分阶段整改问题49个、持续整改问题12个),未超期113个。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本季度整改完成情况
截至2026年3月底完成整改76个。按来源分:审计署查出问题2个、审计厅查出问题1个、市审计局查出问题9个、县本级查出问题64个。按审计年度分:2021年1个、2022年2个、2023年6个、2024年11个、2025年56个。按审计整改类型分:立行立改43个、分阶段整改27个、持续整改6个。按整改责任单位分:摆榔乡6个,公安局2个,旧城乡1个,摆榔乡民族学校、第二完全中学等19个学校共同责任1个,乐成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6个,姚关中心卫生院2个,水长乡1个,太平镇1个,财政局11个,发改局(易地办)和相关乡镇共同责任1个,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局共同责任1个,农业农村局7个,水务局3个,组织部、机关工委、仁和镇党委共同责任5个,县文化艺术团5个,文旅局2个,应急管理局4个,自然资源局3个,姚关镇5个,姚关中心校、县二中、太平中心校、旧城中心校共同责任1个,旧城乡8个。
(二)本季度未完成整改完成情况
截至2026年3月底未完成整改107个。按来源分:国家审计署查出问题1个、省审计厅查出问题1个、市审计局查出问题38个、县本级查出问题67个。按审计年度分:2019年2个、2020年1个、2021年9个、2022年3个、2023年17个、2024年44个、2025年31个。按审计整改类型分:立行立改10个、分阶段整改51个、持续整改46个。按整改责任单位分:财政局21个,水务局14个,农业农村局8个,住建局(含县城建设指挥部)6个,国资委6个,自然资源局5个,公安局4个,旧城乡4个,水长乡3个,姚关中心卫生院3个,民政局2个,文旅局2个,应急管理局2个,酒房乡2个,职业中学2个,交通局1个,人社局1个,卫健局1个,审计局1个,摆榔乡1个,旧城乡1个,人民医院1个,中医医院1个,县文化艺术团1个,几个单位共同责任14个(发改局和相关乡镇共同责任2个,财政局、水务局共同责任1个,农业局和各有关乡镇共同责任1个,农业农村局、水长工业园区、水务局、中医医院共同责任1个,县幼儿园、甸阳镇中心学校共同责任1个,税务局、水务局共同责任1个,税务局、自然资源局共同责任1个,财政局、卫健局共同责任1个,二中、职中共同责任1个,水务局、农业农村、保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施甸分局、财政局共同责任1个,水务局、卫健局、交通局共同责任1个,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共同责任1个,自然资源局、农业局共同责任1个)。按整改是否超期划分:超期49个(立行立改问题5个、分阶段整改问题34个、持续整改问题10个),未超期58个。
三、存在问题
(一)整改责任压得不实。一是对审计整改重视不够,积极推动整改有差距。超期未完成整改的49个问题中,不直接涉及资金的问题13个(立行立改问题2个,分阶段整改问题10个,持续整改问题1个),未按整改时限落实整改。二是缺少专题研究和精准举措,申请延期和销号有差距。超期未完成整改的49个问题中,直接涉及资金不能如期完成整改的问题36个,未积极同审计组对接申请延期。
(二)未按时限推进整改。一是超期率高。截至2026年3月底,未完成整改的107个问题中超过整改期限49个,占比45.79%。二是推进缓慢。超过整改期限的49个问题中,立行立改问题5个,占比10.2%;分阶段整改问题34个,占比69.39%;持续整改问题10个,占比20.41%。
(三)督促指导存在差距。一是审计部门督促指导整改有差距。二是整改责任单位主动对接有差距。
四、工作建议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增强整改的主动性,坚持在研究整改上发力,在落实整改措上用力,在紧盯落实上加力。二是强化措施支撑。深入分析审计指出问题,精准制定整改措施,紧盯时限整改,对不直接涉及资金类问题加快整改,对涉及资金量小的主动协调推动整改,对涉及资金量大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问题主动申请延期,对确有特殊原因的申请特殊销号。三是强化以改促治。在整改中,既要按照“面上整改、全面排查、举一反三”的标准将整改成效引向深入,又要开展自查自纠,杜绝“屡审屡犯”现象,切实发挥以改促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