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4-4/20250725-00006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5-07-25 |
文号 | 浏览量 | 9 |
彭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村干部缴纳社会保险的建议》(第92号)已收悉。县政府高度重视,经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部门专题研究,现结合我县实际,综合答复如下:
一、我县现行政策执行情况
(一)村干部待遇结构持续优化。一是根据《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村干部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施政发〔2011〕52号)文件要求,从2010年1月起,将村干部纳入新农保(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按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执行,该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二是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从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了《施甸县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工作方案》(施组通〔2022〕24号),该《方案》从核定职数、整合设岗、明确职责、提高待遇五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方案》明确,纳入统筹整合的村级组织岗位,由县财政整合相应岗位待遇财政资金,用于发放“正职”“副职”“委员”岗位待遇。推行“大岗位制”后,我县村(社区)干部的待遇明显提高,“正职”4500元/月,“副职”3800元/月,“委员”3700元/月,明确岗位补贴包含参保补助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自愿购买原则进行参保缴纳。
(二)社会保险政策覆盖面不断拓宽。一是我县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实现全覆盖,一种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种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社区)干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可以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后再办理退休手续或转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其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社区)干部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待遇。二是2021年起,全县村(社区)干部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工伤保险参保全覆盖。三是失业保险参保需要建立劳动合同、关联就业(失业)登记,村(社区)干部属于聘用制,未签订劳动合同,目前,上级部门没有出台针对村(社区)干部缴纳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暂时不能参保缴费。
二、面临的主要困难
村干部缴纳社会保险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我县财政基础相对薄弱,承担全体村干部的养老保险缴费(尤其是单位缴费部分)将形成较大的、长期的财政支出压力,需要科学测算、审慎评估,并探索多元化筹资渠道。
三、下一步计划及努力方向
针对您提出的宝贵建议,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们将着力推进以下工作:
(一)积极争取支持,拓宽资金渠道。在县级财政预算中积极谋划,优先保障民生投入,探索建立分级负担、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持续优化现有保障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村干部积极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鼓励其根据个人经济能力,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