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894-4/20260907-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社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发布日期 | 2026-09-07 |
| 文号 | 浏览量 | 1 |
当事人:施甸县膜方汽车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1******W60B
营业场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龙泉路南段西侧(温泉古镇ES6幢ES6-03室)
经营者:蒋XX
2026年8月6日17时许,杨XX通过电话向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投诉施甸县膜方汽车美容店拖欠工资且自己未满16周岁;8月10日通过对杨正琪制作询问笔录和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后发现施甸县膜方汽车美容店涉嫌使用童工。施甸县膜方汽车美容店涉嫌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8月10日经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施甸县膜方汽车美容店在经营过程中招用员工不规范,使用童工杨XX(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7月10日)40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县财政专用账户。并将缴纳罚款的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我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联山 监察证号:24-Z13224
劳动保障监察员:丁建国 监察证号:24-Z13221
联系电话:0875-8122141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