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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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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94-4/20261010-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社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发布日期 2026-10-10
文号 浏览量 1
主题词 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人社监罚决字〔2026〕3号

当事人:蒋XX

身份证号码:533022********0718

本局于2026年8月10日对你违法招用未成年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7月10日在经营过程中招用员工不规范,使用未成年人杨XX(身份证号码:530521********3112)。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杨XX(在工会工作人员和其母亲的陪同下)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杨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杨XX微信聊天记录图片等。

2.对施甸县膜方汽车美容店经营者蒋XX、实际管理人蒋XX各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

3.施甸县膜方汽车美容店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员工入职协议书。

以上证据和笔录经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6年9月2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施人社监罚告字〔2026〕3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施人社监罚听告字〔2026〕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足额支付杨XX被拖欠的工资,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从事的行业,不属于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业,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我局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500元。

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县财政专用账户。并将缴纳罚款的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我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联山 监察证号:24-Z13224

劳动保障监察员:丁建国 监察证号:24-Z13221

联系电话:0875-8122141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0日

(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