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20-0513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文号 | 浏览量 | 13 |
施政办发〔2020〕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2020年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控制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生猪产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施甸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防控非洲猪瘟工作的安排部署为指导,切实提高对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清当前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加强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领导,落实健全防控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措施
按照“内防扩散、防爆发并重,外防输出、防输入并举”的工作思路目标,坚持及时发现、及早处置,优化配置、快速检测的原则,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科学防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落实“早、快、严、小”的工作要求,强化“政府抓总,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以切断传播途径作为防控非洲猪瘟的主要措施和关键手段,重点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运输、加工经营、疫情处置等环节防控。
(一)养殖环节
1.严格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符合免疫条件的生猪,必须进行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三苗强制免疫,并建立生猪免疫户口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各乡镇配合)
2.严格实施环境消毒。督促指导生猪养殖户使用大碱、石灰、草木灰、戊二醛等消毒药进行养殖环境消毒。(各乡镇负责)
3.严格无害化处理。对生猪染疫染病或疑似染疫染病的,应向乡镇兽医站或村(社区)委会反映。对病死生猪,养殖户不得乱丢乱扔,须向乡镇兽医站或村(社区)委会反映,并组织无害化处理;对乱丢乱扔病死猪的养殖户,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从严从重处罚。(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负责,各乡镇配合)
4.严禁泔水喂猪。宾馆、酒店、食馆、小吃店等餐饮行业,政府、学校、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等集体餐厅食堂不得提供给生猪养殖户餐厨剩余物喂生猪,发现一起,停业整顿一起,处罚一起。(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负责,各成员单位配合)
5.做好疫情排查工作。乡(镇)、村(社区)对辖区内所有养猪场(户)进行疫情况排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上报。(各乡镇负责)
6.做好采样监测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养殖场(户)进行非洲猪瘟采样监测工作,结果认定为阳性的严格按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负责)
7.加强宣传教育。乡、村两级加大养殖场(户)非洲猪瘟防控知识的宣传,及时组织召开养殖户防控工作部署会,并发放非洲猪瘟防控及禁止泔水和餐厨垃圾喂猪明白纸,突出科学防控宣传,防止造成恐慌,消除负面影响,让人民群众正确认识非洲猪瘟,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负责)
(二)屠宰环节
1.严格屠宰行为。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规定,严禁屠宰病死生猪,严禁私屠滥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和定点屠宰场配合)
2.强化企业责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开展“瘦肉精”和非洲猪瘟等自检工作,禁止屠宰企业在未取得驻场官方兽医当日出具《生猪准宰通知单》的情况下屠宰生猪。凡检测出呈现非洲猪瘟阳性的生猪,一律做无害化处理。(定点屠宰场负责,各乡镇配合)
3.屠宰专项整治。4-6月在全县组织一次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各单位、各乡镇按《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和《施甸县生猪定点屠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分片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三)运输环节
1.实行防堵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负责管理,人员由县公安、交通、农业农村抽调,在七零七、链子桥卡站各安排3人充实配合乡镇堵卡工作;抽调人员经费原则上回原单位报销。(各乡镇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2.实行检疫报检制度。养殖户在出售生猪时,须向辖区防检员报检,经入户检疫合格取得报检卡后方可出售。禁止病死生猪、未进行强制免疫的生猪流入市场。各乡镇产地检疫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出证,各报检点不得跨乡镇开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各乡镇负责)
3.实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运输生猪车辆必须进行备案,并随车携带《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未备案车辆一律不得运输生猪,一经发现从严处置。(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各乡镇配合)
4.实行清洗消毒制度。备案车辆在装前卸后必须要进行车辆清洗消毒,消毒后出具消毒证明;每个生猪集中交易点每天必须进行消毒,未消毒的车辆不得进入生猪交易点进行交易。(各乡镇负责)
5.规范调运行为。禁止从疫区或发生疫情的地区调入生猪及生猪产品。禁止未经申报审批调运生猪进入我县,发现违规调运生猪的,按2019年8月27日发布的《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监管生猪调运行为的通告》一律强制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对调出我县未有产地检疫证明、出县境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或承诺书的生猪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条款从严处罚。(各乡镇负责,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四)加工经营环节
1.严肃查处经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病死和染疫生猪及其产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配合)
2.严肃查处经营违禁、过期、不合格的兽药、饲料、添加剂等产品,打击经营疫苗等生物制品无资质的行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各乡镇配合)
3.严肃查处经营不合格猪肉制品的超市和食品经营户。(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各经营单位配合)
(五)疫情处置环节
1.压实乡镇防控责任。坚持“乡报县担,县查乡担”。即:乡镇按程序如实上报生猪染疫情况的,经查实为非洲猪瘟阳性的,扑杀补助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县财政按国家规定承担;若经举报或县级组织抽检为非洲猪瘟阳性的,扑杀补助由乡级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各乡镇负责,县农业农村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公安局配合)
2.强化应急物资贮备。加强对大碱、石灰、戊二醛等消毒防疫物资和防护服、口罩等防护物资的采购贮备。(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以属地管理,由乡镇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处置,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规定,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措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成员单位,务必严格《施甸县防治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防控责任。对工作责任不明确、人员不到位、工作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追责,发现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加大投入,应急保障。加大投入力度,强化财政经费保障,及时保障监测、排查、消毒、检疫、设卡等防控工作经费。同时,做好预备扑杀补助经费及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等工作。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