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20-0701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文号 | 浏览量 | 34 |
施政办发〔2020〕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村组集体经济财务核算,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配套办法的通知》(云财会〔2009〕32号)、《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全面推进组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施政办发〔2015〕93号)和《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进一步规范组级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施政办发〔2019〕34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施甸县进一步规范村组集体经济财务核算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为满足村组集体经济业务开展,确保集体资金安全,统一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开设基本账户进行核算,账户设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每个乡(镇)的村组集体经济开设一个基本账户,村组集体经济业务设分类明细账核算。
二、账户管理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时,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连同单位财务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印鉴,到当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为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定期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三)为确保代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安全完整,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为其在银行统一开设银行存款账户,采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公章)、村委会/村民小组报账员(私章)和代理服务机构出纳员(私章)的双印鉴(印章)管理办法支取银行存款,代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收支结算,并定期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核对账目。
本通知由施甸县财政局、施甸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各人民团体,省市驻施单位。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