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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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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201525883XU-/2022-0307006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惠民政策 发布日期 2022-03-07
文号 浏览量 140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对特定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施甸县对特定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规定(试行)》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2

 

 

 

施甸县对特定未成年人

实施专门教育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帮助家庭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推动专门教育矫治、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有效衔接,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教育、矫治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厅字〔201920号)等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门学校是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场所。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也是少年司法体系中具有“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特点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第三条  县委县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加强对专门教育工作的领导。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教育体育局、政法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卫生健康局、团县委、妇联、县关工委及乡镇党委、政府等部门单位和群团组织相关人员,以及相关法律和心理专家、律师、公益人士等组成。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第四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县教育体育局选派适宜从事专门教育的教师参与专门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做好教育矫治期满后适龄学生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委政法委统筹协调,将严重不良行为未成人教育矫治工作纳入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考核;

县公安局选派警力参与保山市专门学校安全保卫、学校教育工作;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并积极开展法治教育;

团县委、县妇联积极为到专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并加强宣传、督促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县关工委确保送专门学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为拟送专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体检及医疗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县民政局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提供救助;

县财政局做好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专门教育期间的资金保障;

乡镇党委、政府履行专门教育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职责,做好监护人的思想工作。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并按程序送校的未成年人专门教育期间的学杂费、食宿费等费用由县财政统一保障。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获得的报酬,不计入财政保障费用。

自愿申请入学的未成年人,入校后其监护人向专门学校缴纳的费用标准按照专门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门学校教育属于短期教育措施,除因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获得的资质,不提供学历证书。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参加中高考条件的,可用原学校学籍报名参加中高考。

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的教育经历实行记录封存,不纳入个人档案,专门学校、相关部门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的就学资料,不得泄露未成年人涉嫌案情,以及个人隐私。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有专门学校学习经历的学生。  

 

第二章  送校条件

第七条  送校对象为施甸县辖区内具有施甸学籍、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按照本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不满12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可根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的申请或委托,可将其接入专门学校进行体验式学习。

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九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县教育体育局会同县公安局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学习期限。专门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个月以上,最长不超过3。延长或者缩短学习期限,由专门学校向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县教育体育局批准  

学习期限以月计算,自未成年人到校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计算至六个月后无对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在校期间年满18周岁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留校。

自愿申请就读专门学校的未成年人,延长和缩短学习期限,由本人或监护人自行决定。

 

第三章  送校程序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向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无监护人或监护资格有争议尚不能确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的组织及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建议对符合送专门学校对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提出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的申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绝的,原所在学校或者其他具有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也可视情况提出申请,或可由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建议把符合送专门学校对象安排到专门学校就读作为临时监护措施。

第十三条  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入学听证程序,听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学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本人等各方意见,提出送教对象是否符合进入专门学校的建议,作为县教育体育局行使入学批准权的依据。

第十四条  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收到 XXX(部门)入学申请表》及涉案卷宗后,及时召开入学前的听证会议。

第十五条  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在举行听证前,申请人及职能部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校情况说明;

(二)达到送校条件的证据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县教育体育局作出的未成年人送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四章  

第十七条  送校决定作出后,由县教育体育局与专门学校做好衔接工作,送学生入校。

第十八条  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好成员单位,对送校学生开展跟踪探视教育,每年不低于两次。

第十九  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结束的学生,如果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将由监护人接回户籍地原先学籍所在地学校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未成年人送校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专门学校是保山市第十一中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施甸县关于对特定未成年人实施专门学校教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施政办发〔2019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