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04-x/20251223-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发布日期 | 2025-12-23 |
| 文号 | 浏览量 | 5 |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住建罚决字〔2025〕1号
当事人:保山施甸焯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MAC29B8E5U
住所(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水长乡七0七社区胜利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肖 勇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对你公司建设的王家寨光伏电站涉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后,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保山施甸焯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 年6月18日在施甸县由旺镇坡脚村委会王家寨开工建设的王家寨光伏电站,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行为属实。
上述违法事实证据如下:现场勘察(检查)照片12张、《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2页、建设单位保山施甸焯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询问笔录》1份6页、施工单位江西超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询问笔录》1份6页、监理单位深圳市大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询问笔录》1份7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告知书》1份1页、《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记录》1份1页、《安全检查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1份1页。
2025年12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施住建罚告字〔2025〕 1号)、《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施住建罚听告字〔2025〕1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擅自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应予惩处。
鉴于光伏电站早日建成对国家能源安全、环境保护、产业升级、民生改善等具有重要意义,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客观违法事实,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经本机关研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220000.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处罚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施甸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