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04-x/20260116-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住建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发布日期 | 2026-01-16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住建罚决字〔2026〕1号
当事人:施甸县水长乡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22015259410G
住所(地址):施甸县水长乡平场子村七〇七街
法定代表人:宁 伟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1日对施甸县水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项目涉嫌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予以立案调查。经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后,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施甸县水长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4日开工建设的施甸县水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项目,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属实。
上述违法事实证据如下:现场勘察(检查)照片10张、《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2页、建设单位施甸县水长乡人民政府《询问笔录》2份各4页、《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抽查记录》1份1页、《整改通知书》1份1页。
2026年1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施住建罚告字〔2026〕 1号)、《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施住建罚听告字〔2026〕1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力。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予惩处。 经本机关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停止施工。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处罚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施甸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