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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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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82-1-15_A/2016-0727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07-27
文号 浏览量 23
主题词 劳动就业
施甸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政策解读

 

施甸县发布了《施甸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施施政办发〔201611)。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县农业局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素质结构性下降的问题日益突出,农业劳动力年龄全国平均近50岁,部分省达到60岁,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比重超过50%,新生代农民工60%以上不愿回乡务农,谁来种地、后继乏人。“解决好‘谁来种地’问题,对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影响将是深远的,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200511月,农业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提出,培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的职业农民。2012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4年中央1号文件: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教育培训力度,“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写入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以吸引年轻人务农、培育职业农民为重点,建立专门政策机制,形成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人才保障。

    为加快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步伐,培养与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适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良好的科学文化素养和自我发展能力、较强的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村社会服务能力,能承担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重任的应用型、复合型新型职业农民。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的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人员,根据经营和服务规模、收入多少,每类又分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农民。

(二)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达到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考核、评价、指导、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证的评价管理活动。

(三)教育培训是指对符合职业农民基本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理论和实践操作培训,使之达到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的过程。

(四)扶持政策是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获得者经年度考核考评合格者可优先享受政府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教育培训

 (一) 培训对象。培训对象要求年龄1860周岁,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及其以上文化、有培训意愿的农民、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大学生农村创业者。

(二)培育类型。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为主;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以长期、固定在受雇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人员;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以农机服务员、植保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电商)、农村经纪员、土地仲裁员等为主。

(三)培训形式。培训单位按照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编制的《职业农民培训规范》和《农民培训规范》采取“固定课堂”、“流动课堂”、“田间课堂(农民田间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实训基地、农民创业园)”等方式,通过集中授课、答疑指导和网络视频教学、自学等方式进行培训。累计培训时间是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不低于15天,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不低于7天,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学时比例为1:2,生产实践实行“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培训,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分段安排课程,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分类分产业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将对参训学员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本人可申请认定为职业农民,优先享受政府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鼓励培育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申报农民技术职称。

四、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以县农业局根据承担职业农民培训单位应有的条件考核认定的培训基地为主,其他培训机构和农技推广单位为辅。以农业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园区和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的基地为主要的实训基地。

五、认定管理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农业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自愿申请参加职业农民培训和认定为职业农民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业庄园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的技术骨干等人员按照职业农民认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认定,每年认定一次。《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持有《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实行动态管理,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按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每年参加13天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纳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新型职业农民有违法行为的、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的、经营连续亏损3年的、套取项目资金的、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将作为考核评价不合格处理。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办公室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系统,取消其认定资格,证书作废。

六、扶持政策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获得者或年度考核考评合格者可优先享受政府出台的资金、技术、项目、产品营销、表彰与奖励等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