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2-1-10_B/2016-0809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6-08-09 |
文号 | 浏览量 | 199 |
1.为什么要一中片区土地房屋进行征收?
根据施甸县城市新的建设规划,全面执行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2016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涉及的区域住房密集,老旧土木结构四合院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火灾消防隐患较大,基础设施配套全无,供水不畅。有的地段道路狭窄不通。提升居民整体居住环境迫在眉睫。这些片区改造后,县城质量得到总体提升,区位均等化发展带动城镇居民就业创业,同时也进一步提升我县打造东方国际慢城生态旅游业的城市定位思路。更加节约城市用地,盘活集体经济,促进居民生活。
2.土地房屋征收的范围是哪些?
项目棚户区改造地点位于施甸县甸阳镇大竹蓬社区(大竹蓬村三、四组,清平村一、二、三组,杨家村组,长官司村一、二、三、四、五组),沙坝社区(西墩子组、观音寺组、西山村一组),团树社区(角里村一、二、三、四组),张家社区(山脚村一、二组、大天井组、高坎组、山凹子组、山头组、尹家组、长龙一组)及仁和镇瓦房社区(河湾子组、角里一组)5个社区28个村民小组,以红线范围为准。
3.土地房屋征收依据的是哪些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与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施甸县片区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为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4.土地房屋征收的时间限制?
征收期限: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10月31日
协议签订奖励期限2016年8月20日至10月20日,8月20日至9月30日为100%奖励期,10月1日至10月20日为60%奖励期(具体日期根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为据)
5.为什么要对公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相关内容进行变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与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公布30天后,根据征求到的公众意见,需对不够科学合理的地方进行修改完善,并与征求到的意见情况一起及时公布。
6.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有哪些变动?
一是房屋征收与补偿方式。
一是面积认定上增加了国有土地、国有划拨、有证集体土地、祖遗地的补偿和认定。
二是征收补偿科目进一步明晰
征收补偿科目包含:被征收房屋和土地价值的补偿;室内装修装饰、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家费用、临时安置过渡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购房补助及签约奖励。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及使用年限等因素。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应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是增加土地征收奖励、房屋征收奖励、购房补助、签约奖励。
7.房屋征收如何认定产权?
根据《施甸县片区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一是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或《建设用地批准证》的。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祖业房产或事实房产所有权人,经社区、乡镇、县国土、住建局等部门逐级认定。 其它应予认定的。
(1)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2)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持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建房批准通知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房屋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持有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确认书等司法文书的。
(4)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祖业房产所有权人,经社区、乡镇和国土、住建部门、县棚改指挥部认定的。
(5) 其它情行应予认定的。
8.计户认定
以《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许可文件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因农转城分户的、以及2015年3月26日施甸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实施施甸一中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通告》之后分户的不予计户。其他应与认定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况以认定的所有权人计户。
9.家庭人口认定
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口认定,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 6个月内,当地户籍管理中的常住人口为基本对象,包括正在服兵役、就学、服刑的人员;房屋征收期限未结束前,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生儿女的,落户后给予增加人口认定。挂靠人口不予认定。遗漏人口依照公安机关恢复人口认定后的事实进行人口认定。
10.面积认定
在权属认定的基础上,所有涉及拆迁的房屋面积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测绘机构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测绘并经审核认定后的房屋面积即为补偿面积。违法建筑不予认定也不予补偿。
11.使用性质认定
(1)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载明为准。
(2)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经依法取得县住建局和县国土资源局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的用途性质进行认定。
12.在房屋等资产评估时如何保证公平、公开、合理,做到各片区评估标准一致?
严格依法按照程序,由村组公示三个以上评估机构,协商确定一家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公示3-5天无疑义的。在完成评估后,将对房屋评估结果、土地补偿金额等情况公示3-5天,接受公众监督,以确保各片区评估标准一致。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13.是否对超深基础进行补偿?窗子、太阳能、大门等附属设施能否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基础、窗子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都已进行补偿或置换,不再单独补偿;太阳能水电补助单列;大门按评估价补偿。
14.对村居委会、老年协会、学校、单位等按什么价格征收补偿?是否可以异地重建?
房屋按评估价格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征收补偿,土地按集体土地征用价格征收补偿。本次没有规划重建的单位,老年活动中心村居委会将根据需要和规划要求在安置小区内规划配套,由政府投资建设,重建后属国有资产。
15.对违法建房如何处理?
违法建房要看历史成因,如果是政策、政府行为导致的历史遗留酌情考虑补偿,如私自违建一律不予补偿,但有时间节点要求。
16.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本期是货币安置。
17.对简易房如何认定?
按照《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认定。
18.房屋征收中的土地补偿是否可以按证载面积参照国有土地基准价进行补偿,证外面积按耕地面积征收?
对个人未经过政府有偿方式(划拨、出让)供地、由集体土地过渡取得的国有土地,仍然按集体土地征地价进行补偿。证外面积按照集体土地征收。
19.部分彩钢瓦、石棉瓦建筑属于群众的唯一住房,如何测评?
彩钢瓦、石棉瓦建筑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20.本次征收奖励会不会按照户口人口进行奖励?
不会,本次征收奖励围绕土地和房屋设置奖励。
21.为何奖励要分时段?如不配合,最后会不会有奖励?
奖励是要体现对国家政策支持积极的居民,因签约期限和征收都是有期限限定的,为了鼓励先进,不让老实人吃亏,故设置奖励资金,并分开时段给付。如在本次工作中不支持,还无理滋事者不会有奖励。本次奖励科目将根据农发行和平台公司审批要求设置。
22.群众同意征收房屋后,是否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
被征收房屋已补偿,属政府资产,为确保人身安全,采取统一拆除,不允许群众自行拆除,凡是已经作价赔偿的物资是不可以拆走的,私自拆卸的耀被扣除补偿费用。
23.当遇到部分农户建筑物小部分在操作面内,可以不征收拆除吗?
道路红线及作业面的建筑物必须征收拆除,否则影响正常施工。
24.棚改区域涉及棚改政策、县城建设拆迁安置政策、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时候被征收户可以怎样选择?
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不可以重复选择安置政策,选择哪种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户就按照哪种方式的赔偿标准计算。
25.易地扶贫安置小区的房价怎样制定?征地拆迁安置房置换后剩余房产可以用棚改赔偿么?
易地扶贫安置小区面对选择易地扶贫安置户的,安置小区按照易地扶贫安置办法处理。选择棚改安置政策的被征收人在该小区买房的,要按照市场价定位后,以略低于市场价格供房。选择了征地拆迁政策的,置换安置房后,剩余部分不可以按照棚改政策计算赔付标准。
26.什么时候搬迁?选择安置小区买房的被征收人在安置区没有建好怎么办?
按照施甸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征收决定时间节点搬迁,补偿时过渡安置费用按照永久性建筑8元/㎡进行补助,另外还可以到临时安置点过渡。不可以滞留在原住所。残疾人上浮20%.
27.安置小区买房的怎么选择?
先签先选,后签后选。同一时段签协议并且看中同一套房的,用抓号的方式确定。
28.安置小区的房屋结构和价格定价如何定?
首先安置小区主要是安置易地扶贫搬迁户和建档立卡户中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人,选择棚改补偿政策的被征收人若需要就近购买安置房的,房屋结构有砖混和钢构,价格是一致的,定价按照市场原则,略低于市场供房。
29.如果不接受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也不满意异地安置点的房屋的被征收人能否进行划地安置?
根据补偿办法,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只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一律不再进行划地安置。如果被征收人确实不习惯城市生活的,在引导货币补偿之后自行选择安顿方式,但必须按时搬离原住所。
30.能否尽快启动安置小区建设,先建设好安置房,再进行房屋征收?
不可以,因为项目资金使用审批是有时间限制的,且项目实施时间是有严格的时间节点的。目前安置小区建设征地规划已经完工安置房建设正在筹备中,而且被征收户的补偿安置方式需求也不一致,必须先做好补偿征收工作,至于选择在安置区的被征收人,补偿后自行选择过渡。
31.可以在本社区未征收的土地上集中规划一块土地建设新农村住户小区吗?
本次确定的改造范围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范围,根据我想总规要求,结合相关规定是不允许单独划地建设新农村住户小区。
32.食品加工户、手工业生产户怎么经营?
目前甸阳镇正在规划,被征收户选择商铺的可以按照商铺要求经营,被征收户选择套房的,待规划区建设好后统筹入园。
33.房屋征收以后如何过渡?
过渡费安置和临时安置点过渡。
34.对房屋被征收人如何发放过渡费?
过渡费标准按合法永久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
35.为便于生产生活,在安置房未建成投入使用前,是否允许被征收人继续经营或临时搭建。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补偿款领取之后按时搬离住所。选择就近购买易地扶贫安置点房源的,先搬离住所到临时安置点过渡,代安置房建盖移交之后购买使用。不允许被征收人自行建盖临时简易房。在以上时间节点以前可以继续经营。
36.正在营业房屋算商铺么?政府如何保障被征收人利益?
目前正在营业的本期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若房屋产权证没有载明为商用途的事不能算作商铺的,若实际经营的,政府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给予停产停业损失,根据认定面积给予3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期限是一年。
37.对被征收人如何发放搬家费?
按照认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 0元,一次性发放,残疾人上浮20%。
38.为什么要发放土地征收奖励、房屋征收奖励、购房补助?
本期棚改政策我县实施的是货币安置,以市场购买房源为补偿价格设置的出发点,结合我县目前存量商品房建安成本、市场价格等因素。我县从民生的角度结合征拆进度,以激励支持国家政策的被征收户为原则,实施土地证载面积征收奖励700元/平方米,房屋征收奖励300元/㎡,购房补助400元/㎡。
39.对房屋被征收人还有什么其他政策补助和奖励?
每户补助水、电移动费、电视、电话移动费等2360元。为了促进签约按期完成,设置了签约奖励栏目,数额依照征收决定发布的为准。
40.房屋征收后如何生存?
由政府部门至少组织1次技能培训,并组织召开1次就业招聘会,积极推荐就业;优先安排创业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对被征收人中的特殊群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有偿和无偿进养老院、敬老院等方式进行救助;符合入住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优先安排。
41.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不满意怎么办?
一是对评估确定的价格有意见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二是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或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6 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42.征收土地补偿的价格是多少?
征收国有出让土地: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按国有出让土地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征收国有划拨土地: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分类进行补偿,即:有偿划拨和无偿划拨。有偿划拨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有效缴费证明予以认定后,按照国有出让地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无偿划拨按10万元/亩进行补偿。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照10万元/亩进行补偿。
土地征收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土地征收过程中若有历史遗留问题,由实施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处。
土地的补偿:证载以外的土地、村庄道路、集体公共部分,水沟等所占集体土地按照每亩7.6万元进行补偿。
43.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是多少?
按照框架结构:2600元/㎡;砖混结构:2450元/㎡;砖木结构:2300元/㎡;土木结构:2150元/㎡。征收村组活动公房按照上述对应结构给予补偿。简易房、简易棚、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44.征收资金如何支付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征收人在30日内支付补偿款的60%,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并向征收人移交相关证件和钥匙之后20日内支付补偿款的40%。支付时间以银行打款凭证为准。
45.征用农用地的青苗及附着物怎么补偿?
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46.对违法占地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7.搬迁户能否在土地征收后,给予办理低保,并适当给予特殊政策的倾斜照顾?
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优先给予办理低保。
48.房地产征收后买不起房的无房户怎么办?
依法按照国家保障性住房要求由县政府制定有关保障措施。
49.有关法律条款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 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辛I、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牢l、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迂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迂。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