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20-0306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文号 | 浏览量 | 21 |
施甸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发》(2017年第8号令)水利部办公厅文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云南省水利厅文件《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云水农〔2019〕27号。
二、名词解释
千吨万人工程:是指设计供水规模万人及以上或设计日供水量千吨及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
农村供水成本:是指供水单位生产和经营商品水,并供给到用水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通常包括原水费、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含大修理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政府定价:是指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政府定价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实行,应统筹做好污水处理收费工作。
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是指千人以下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由乡(镇)、村(社)、受益农户代表和供水单位采取“一事一议”共同协商确定。结合全市实际,原则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不应低于1元/m³。远距离引调水、高扬程输配水、净化处理工艺复杂成本较高的“特殊工程”水价,应按规范规程报有权部门审核备案。全市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采用“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基本水价宜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修理费的原则制定;阶梯式水价分三级实施,按1:1.5:2计算制定。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具体价格组成:超过计划指标20%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0.5倍加收,超过20%-40%的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超过40%的按现行水价的1.5倍加收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扶持政策:是指财政补助、水费减免、中央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补贴。
三、主要目标
2019年底,完成县级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定价政策的制定;2020年4月底,完成全县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定价;2020年6月底集中式供水工程收费处数达到95%以上,水费收取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
四、工作任务
(一)摸清底数。对已建成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分规模调查统计,建立任务清单,为水价制定和测算打好基础。
(二)开展成本与水价测算。全县统一选取不同规模的典型工程进行供水成本测算并制定农村供水区域指导水价。
(三)制定水价政策制度。根据测算成果,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定价政策。
(四)落实水费收缴。农村供水工程实行“一户一表”,实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为水费收缴工作打好基础。
(五)落实扶持政策。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发挥“济困”和“激励”作用。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落实供水单位的管理责任;三是健全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四是开展暗访调研;五是强化进度调度;六是严肃追责问责;七是加强宣传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