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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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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201525883XU-/2017-0721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7-21
文号 浏览量 10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消火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施甸县消火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 背景依据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三、 主要内容

(一)行业主管

县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财政、水务、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相关要求

1、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2、城市消防规划应当与给水工程、交通工程等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消防供水设施。相关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对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其中应当包括消火栓的设置,并就相关内容征询公安机关的意见。

3、已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的乡镇、村庄,在编制规划时,应当结合供水设施的布局设置消防设施。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已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的乡镇、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配建消火栓。

4、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5、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将相关施工图纸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三)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职责

1、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2、每半年对消火栓进行1次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

3、保证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漏水锈蚀等现象;

4、接到消火栓丢失、损毁的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专人进行修复,并将修复情况进行反馈。

5、每半年对城市用水高峰时段进行消火栓压力测试,确保高峰期消火栓出口压力不低于0.1MPa、流量不低于15L/S

法律保障

1、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第1项,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修建妨碍消防车取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九条,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履行检查、维护和管理职责;

2)接到消火栓丢失、损毁的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的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复;

3)未按规定提供消火栓资料。

3、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六十条第124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消火栓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及其闸门井;

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4、因市政消火栓养护单位没有及时维修、养护,造成消火栓无水源或无法使用,致使救灾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养护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其它)责任。公安消防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