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16-1230010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
文号 | 浏览量 | 9 |
《施甸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 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
1、利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公路两侧、江河、山岭、广场、绿地、人行道、桥梁、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设置广告、广告牌;
2、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设置的广告牌、沿街商铺(店面)招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标牌、路牌、展示牌、灯箱、橱窗、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布幅、实物造型设施及张贴广告等;
3、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4、飞艇、气球、充气拱门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5、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三、 主要内容
(一)部门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会同规划、国土、市场、环保、公安、交通、公路、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发证监督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3、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4、接受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投诉。
宣传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监督。
县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环保、公安、交通、公路、水利、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二)相关规定
1、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市容市貌管理、公共安全等相关要求。
2、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负责,对户外广告引发的安全问题负全部责任。
3、户外广告设施属临时构筑物,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拍卖设置的新建电子显示装置、高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有限期届满前30日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设置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权期限届满,需要再次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原经营者在履行该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协议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享有优先获得权。
4、节日、全县性大型活动以及重要迎宾、经贸、庆典活动,可在批准的区域和时段内适量设置临时广告,但宣传招贴画应张贴在公共宣传栏内,不准随意乱贴。
5、城市空间资源的广告设置权按照本办法产生。
6、以招标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接受财政、物价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标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以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物价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受让人。
7、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县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通过招标、拍卖、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持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申请人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设置许可证。
8、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先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由县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9、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日起15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经审查资料齐全有效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设置的书面决定。获准设置的,发给《施甸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领取许可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对设置条幅、充气物等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10、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管理办法。
四、 法律保障
1、违反设置、脱色破损、陈旧等严重损害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清理、拆除,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逾期未清理或者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2、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小广告列入各单位、商铺和住户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的内容,各单位、商铺和住户对门前乱张贴、乱涂画的广告,必须及时进行制止和清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设置广告,应当及时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未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随意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布告、通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4、在城市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用字不规范、外形不美观、版面不完整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5、未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或者自有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或者其他载体上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6、凡不符合施甸县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依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就广告设置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