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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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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201525883XU-/2019-0626007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6-26
文号 浏览量 37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沪滇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施甸县沪滇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 背景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沪滇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扶贫办、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宗委、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林业厅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上海市对口支援云南省项目管理办法》(沪合组办〔201720号)、《施甸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施政办发〔2017109号)精神,沪滇资金坚持“中央要求、当地所需、上海所能”相统一,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拨付跟着进度走,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纳入当地脱贫攻坚及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规划,结合施甸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

使用沪滇项目的资金(包括:县级项目资金、统筹项目资金、携手奔小康资金),适用本办法。

三、 项目资金资金规范

(一)资金使用范围

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农村微小型生产生活设施、提升公共事业服务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不得用于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二)相关规定

1县级项目资金和统筹项目资金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的,由项目单位说明情况,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经云南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上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并备案,取消(终止)项目实施,停拨(收回)资金。

2县级项目资金和统筹项目资金在资金总量、实施地点、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受益对象和带贫机制不变的情况下,贫困村提升工程、农特产业增收等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建设内容做出必要修正(涉及项目资金量不超过10万元、或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不视作项目调整。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及时做出修订,经县级授援部门和挂帮本县的援滇干部签字同意,相关情况报市扶贫办备案,并在项目决算验收时予以注明。

3携手奔小康资金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或者个别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方案,报出资方同意,并经县级授援部门和挂帮本县的援滇干部审定后,收回资金或者按新方案实施。

四、 资金管理制度

1由省、市、县财政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资金的申请、会签和拨付。

 

2沪滇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管理要求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项目以县级职能部门为实施主体的,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以乡镇为实施主体的,实行乡级报账制。

4纳入县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乡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货物、工程、服务等相应的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对应当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实施招标投标。

6项目实施纳入属地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账务管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手续。

、项目资金考核评估

1、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及时组织项目决算、审计、自验。

2经项目实施单位自验后须及时提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给予县级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项目实施单位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项目验收一般应在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完成。

3、项目资金纳入财政资金审计监督体系,由县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提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部门分工

县扶贫办:负责沪滇资金工作的综合协调,牵头编制资金使用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县财政局:负责沪滇资金的拨付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审查、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县审计局:要将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项目乡镇、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沪滇资金项目规划的编制、项目实施和验收,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监督评价

1、全面推行公告公示。严格执行《保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保山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保开办发〔201855)要求。坚持和完善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贫困村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涉农资金整合统筹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县扶贫领开发导小组组织县扶贫办、发改、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沪滇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和各单位向上争取资金情况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沪滇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3、建立沪滇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机制。县纪委监委、审计、发改、扶贫、财政等职能部门,应加大对使用沪滇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纪、违规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