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19-1227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文号 | 浏览量 | 9 |
《施甸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一、 背景依据
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文件的通知》(水农〔2019〕2号)、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窖水质基本卫生要求和消毒技术方法的通知》(云卫疾控发〔2017〕25号)等有关法规要求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
本县范围内由政府扶持的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公益性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凡在我县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企业、协会、集体、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三、 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各个部门分工
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实行管理责任制,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对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等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工程良性运行。从农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到乡镇政府层层负责,由县水务部门监督和指导乡(镇)、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参与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上报,并监督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监督使用好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二)明确主体,实行规范化管理
对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的单村工程、国家补助实施的水窖(水井)等分散供水工程的管护权限进行明确规定。
(三)推行目标责任制,采取灵活的运行管理方式
明确了“拍卖经营权”的获得和适用,对租赁承包、股份制经营、集体管理的经营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日常保护要求。提出了水质检验规范、流程、相关要求。对严重影响水源地安全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范围进行明确划分。
对主体工程、村级管网、入户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主体、程序进行明确规定。细化供水成本,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水价计算、监督、审批、收费制度进行明确规定,水费由供水站工程管理单位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水务等相关部门和用水户对水费计收、使用等事项的监督,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五)强化法律保障
对于破坏供水安全稳定的相关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供水人员的义务和禁止事项,对管理单位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酿成事故的,由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维护资金及水质监测费,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100万元,主要运用于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费、维修补助费、水质检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