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17-0208007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7-02-08 |
文号 | 浏览量 | 9 |
《施甸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一、 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云政办〔2016〕5号)、《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85号)精神,规范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
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企业财务预算,年度、中期、季度财务信息,“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其他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三、 主要内容
一是对年度公开信息内容进行规定,包括财务预算信息(财务预算指标、管理和发展指标、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董事会报告摘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等)、“三重一大”有关事项(有关重大决策、有关重大人事任免、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境外投资情况等)、社会责任的履行(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等履责情况)、履职待遇及有关业务支出情况。
二是对中期公开信息、季度公开信息进行规定,其中中期公开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年度中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企业的影响。季度公开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季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企业的影响。
三是对公开的方式和时限进行规定,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可通过县财政局(国资委)网站、本企业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信息应当在会计年度起始4个月内公开;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需要临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时立即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是明确了重大信息公开事务管理,企业应当制定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企业应当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内容和程序、重大信息的编制、审核、上报流程、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等信息,企业在公开财务等重大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公开文件的编制情况,敦促企业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履行相关公开程序,保证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五是强化了监督和法律保障,县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及时。企业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企业及县国资委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3、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4、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