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16-0219007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6-06-19 |
文号 | 浏览量 | 15 |
《施甸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 背景依据
为加快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步伐,根据《施甸县加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施政办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人员,每类又分初级、中级、高级。本办法中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达到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考核、评价、指导、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证的评价管理活动。
三、 主要内容
一是对培训的对象、基地、模式、组织实施、生产实践、考核、师资库和教材进行规定,教育培训是指对符合职业农民基本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理论和实践操作培训,使之达到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的过程。以县农业局认定的培训基地为主,其他培训机构和农技推广单位为辅,对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及其以上文化、有培训意愿的农民、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大学生农村创业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培训基地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二是明确了认定原则、机构、标准和程序。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进行认定,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对象应符合本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本法规定的相关行业和产业还需要满足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认定。主管部门审核,县领导小组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三是规定了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号,限本人使用,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持有《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准入及退出机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实行动态管理,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按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考核评价。新型职业农民有违法行为的、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的、经营连续亏损3年的、套取项目资金的、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将作为考核评价不合格处理。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办公室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系统,取消其认定资格,证书作废。
四是明确了相关扶持政策。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获得者或年度考核考评合格者可享受资金支持、技术支持、项目支持、扶持产品营销体系,包括:
1、政府出台的农业信贷、农业保险、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2、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银保合作,力促“农业+金融+保险”模式发展。凡属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的,扩大其信誉担保范围,适当提高其贷款风险容忍度。
3、实行税费优惠减免。按照有关规定对职业农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收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营业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对职业农民实行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业农民实行“一对一”对口帮扶,各涉农单位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联户结对技术指导服务。
5、优先给予水、电、路、渠、沼、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
6、支持和帮助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产地认证及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建设各级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及营销网点,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