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20-1123008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文号 | 浏览量 | 13 |
《施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 背景依据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助。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第一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不含在校生)。
三、 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申报认定程序和不得纳入保障对象的情形。被征地农民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向所在村(社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初审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核实,各相关部门审核无异议后,由村(社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乡镇将所有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补助手续。
二是明确了缴费补助标准、参保缴费方法和资金来源。具体包括:
1、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年享受一次相同标准的1000元参保缴费补助,补助年限连续累计15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2、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记入其个人账户。对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人员,在缴费补助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标准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补助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4、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后在单位就业,其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缴费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时按相关规定逐年补助。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自签订征地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因本人原因未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户籍迁出本县辖区、招收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情况的,终止政府补助,按照险种转移、衔接办法办理相关手续。被征地农民在参保过程中死亡的,按相关规定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5、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类型,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一律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政府在土地出让时,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不足。需动用风险准备金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三是明确了基金、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相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不计提任何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政府给予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分别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四是细化职责分工。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工作统一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五是强化法律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被征地农民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障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回;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