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18-0213007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8-02-13 |
文号 | 浏览量 | 29 |
《施甸县县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
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县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商务接待工作,加强商务接待经费管理,营造亲商重商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县承担商务(招商)接待工作任务的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单位在招商引资等国内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商务接待对象包括境内外客商、各类商协会组织、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境内外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
三、主要内容
1.商务接待交通安排应当注重安全、经济,提倡公共交通方式。特殊情况确需租用车辆的,应严格控制。
2.商务接待住宿安排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按照《施甸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施办发〔2016〕39号)执行。
3.商务接待就餐安排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形式。伙食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200元。在施甸以外地区(境内)开展招商引资商务接待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4.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商务接待活动费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县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县国有企业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