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240823-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
文号 | 浏览量 | 120 |
(一)针对建设项目举证规范要求
1.已建和在建项目: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草地审核的情况说明(书面说明并盖公章),或提供自然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情况,同步提供审核同意的用地范围矢量数据;
2.拟建项目:由有关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拟建项目情况说明或发改部门提供项目立项情况说明(书面说明并盖公章),并提供项目用地范围矢量数据。情况说明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立项、选址、用地规模等情况。县林草局需对项目用地范围草地是否纳入基本草原给明确书面意见及理由(盖公章)。
(二)针对造林项目、园地的规定
1.现状为园地的,不划入基本草原,需要提供现地照片。
2.非工程项目造林:现地为人工造林(含人工林采伐后萌生)的,具备成林条件的,可不划入基本草原,并提供现地照片。
3.工程项目造林:提供矢量数据、作业设计及批复文件,并分以下3种情况进行处理:
(1)2021年之前的造林工程项目(退耕还林除外),根据现状情况,达到乔木林地标准的,不划入基本草原,并现地区划调查,提供现地照片、书面情况说明(盖公章)举证;未达到乔木林标准,且造林项目未验收的,不划入基本草原,现地区划调查,提供现地照片、书面情况说明(盖公章)举证。
(2)2021年国土三调成果公布后,在三调认定草地范围内的造林项目,不能作为调出佐证;
(3)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不划入基本草原。
(三)权属问题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2.关键在于明确存在争议的权属主体,县与县之间存在权属争议的,在基本草原划定时,由州市(市)组织提供调处申请、会议纪要、权属争议情况说明等佐证材料,争议区域不纳入基本草原。本次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县域内的权属争议在基本草原划定时不考虑。
3.草山证、林权证、土地承包证不属于权属争议。
(四)有关于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底图的说明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底图,衔接最新国土三调年度变更数据。
(五)现状为林地的情况
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林地不单独区划,按草地处理。
(六)老百姓的意愿是否可以作为不纳入基本草原佐证材料
基本草原划定是贯彻执行草原法,老百姓的意愿不作为佐证材料,特别注意,不得以老百姓意愿作为不纳入基本草原划定的依据。相关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七)关于现状为耕地、撂荒地的情况
现地为在耕地的,不纳入基本草原,提供现地照片佐证。现地为撂荒地的,根据具体撂荒情况分析研判是否纳入基本草原。(1)长期撂荒地,无复耕可能,符合划定条件,纳入基本草原;(2)其他有复耕可能的情况,不纳入基本草原,提供现地照片佐证。
(八)关于现状为非林非草地的情况
现地调查地类为非林地非草地的,单独区划,不纳入基本草原,提供现地照片佐证。
(九)探矿权、采矿权能否调出基本草原
采矿权范围须调出基本草原,需提供矢量数据、书面情况说明(盖公章)。探矿权范围不予考虑。
(十)已审批的临时使用草地,是否调出基本草原
不纳入基本草原,需提供矢量数据,情况说明(盖公章)。
(十一)重点项目清单选址范围具体指那些项目
省级工作方案中的重点项目指: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立项的项目。州级、县级重点项目,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参考第一条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基本草原储备区的说明
1.调整储备区原则上需要在预判图层外划入,且必须在最新国土年度变更调查的草地范围内;
2.划入不能带入矛盾,划入图斑须符合划定标准和范围,储备区和基本草原同属一个数据库,基本草原储备区有单独字段,参照技术方案《基本草原小班数据库结构表》填写;
3.基本草原也可以结合各地实际,在预判图层外划入,划入严格按照技术方案执行。
(十三)预判图斑后期因衔接相关数据分割后,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已不足100亩以及孤立在相对集中连片图斑外且面积较小的小班,是否调出基本草原
1.若区划分割后,剩余图斑为狭长、细小的条状,或者细碎孤立图斑,不纳入基本草原,在备注字段填记“细碎连带调出”。
2.分割后的剩余图斑、相对孤立图斑,面积较大(大于50亩、小于100亩)且符合基本草原储备区条件的,建议纳入储备区。
(十四)纳入基本草原后,以后是否可以办理使用手续
可以办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审批、使用基本草原,并落实基本草原占补平衡。
(十五)涉密单位用地如何举证
涉密单位用地范围不纳入基本草原,因涉密,禁止拍照,不得软件APP或桌面端备注敏感信息,统一备注为“特殊用地”,技术指导组现地核查确认。
(十六)数据安全保密规定
各县在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过程中,务必严格涉密数据的使用和管理。以下数据(不限于以下列举的数据,其他涉密数据也需按此要求)严禁在基本草原划定软件APP端、网页端加载使用!!!(如: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最新成果、“三区三线”最新划定成果、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耕地后备资源成果、耕地保护红线、工业用地红线划定成果、村庄建设边界划定落图成果、国土空间规划最新成果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