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04-x/20231201-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12-01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关于《施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2020年11月,我县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制定了《施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施政发〔2020〕81号)。自2020年12月31日实施以来,其有效期即将届满三年,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人社局牵头开展完成了《施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后的评估、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等工作。根据前期工作结果及《施甸县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对《施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目的意义
通过《办法》的实施,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既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能为征地工作顺利推进提供坚实支撑,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主要内容
《施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共八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共4条。概述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和依据,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共5条。介绍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申报认定程序和不得纳入保障对象的情形。
第三章 缴费补助标准、参保缴费方法及资金来源,共9条。明确了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同险种后的缴费补助标准、补助方式、险种之间的衔接方式和资金来源。
第四章 基金、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共2条。介绍了基金、账户管理办法和不同险种的待遇支付方式。
第五章 就业政策,共2条。介绍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可以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职责分工,共13条。明确了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人社、审计、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共2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被征地农民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障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回;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共4条。明确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和本《办法》的解释部门、执行期限等。
三、主要修订内容及依据理由
1.根据《施甸县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施政办发〔2022〕84号)对缴费补助标准进行了修改。将“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年享受一次相同标准的1000元参保缴费补助”修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享受1次1000元定额参保缴费补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23年1月1日起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20%”。提高了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职工保的补助标准。
2.为与原《施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确定参保缴费补助时间相衔接。修改第三章第十三条,将“参保缴费补助从本办法实施时间开始计算”。修改为“参保缴费补助从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
3.因在《办法》实施以来,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征地项目涉及到交通运输部门,需要增加交通部门职责。故增加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确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