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2-1-30/2016-0402108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15-05-07 |
文号 | 浏览量 | 46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施甸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
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
施甸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和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全县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推进科学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为施甸跨越发展创造优良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
大力整治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整合执法主体,明确权限和责任。通过开展对行政执法情况的专项检查,努力实现行政执法质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行为高效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合格率达标,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评在全市保持前列。
三、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一)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拒绝、阻挠调查检查,经责令改正仍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监督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职能职权
1.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对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管辖的各类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是否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监督;
(2)对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及时、准确、全面地付诸实施进行监督,并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立法机关反馈法律、法规、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3)代表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协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产生的争议事项;
(4)承办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业务。
2.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直接或者提请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限期纠正;
(2)对行政执法不力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对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者,有权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在查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权调查取证。
四、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程序
(一)案件受理
填写好案件受理登记表,经领导签批后送达当事人。
(二)立案调查
1.现场调查;
2.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3.查阅办案部门卷宗;
4.形成调查报告。
(三)案件讨论
1.参加讨论人员为3-5人;
2.讨论后形成报告;
(四)结案
案件调查完毕,形成处理决定,经领导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卷宗归政府法制部门整理归档。
五、纪律要求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进行执法整顿、收缴执法证件或者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的,致使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
(四)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公务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阻碍执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阻碍执行《行政协调决定书》的;
(七)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六、办案资金保障
办案机构和人员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