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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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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82-1-09_A/2016-0812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重要事项公示 发布日期 2016-08-08
文号 浏览量 34
主题词 工商
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施甸县人民政府授权,施甸县人民政府审查,确认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享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职责,在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范围内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权,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名称: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子和

执法区域:施甸县

地    址:施甸县甸阳镇广电路

电    话:0875—8121619        

邮    编:678200

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行政执法的机关和组织,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确认并予以公告。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确认并予以公告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投诉电话:0875—8122093。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16年8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