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2-1-09_A/2016-0812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重要事项公示 | 发布日期 | 2016-08-08 |
文号 | 浏览量 | 3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施甸县人民政府授权,施甸县人民政府审查,确认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享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职责,在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范围内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权,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名称: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子和
执法区域:施甸县
地 址:施甸县甸阳镇广电路
电 话:0875—8121619
邮 编:678200
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行政执法的机关和组织,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确认并予以公告。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确认并予以公告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投诉电话:0875—8122093。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