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施甸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索引号 01525882-1-06_A/2017-0808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重要事项公示 发布日期 2017-08-08
文号 浏览量 67
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触鱼的通告

鱼类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好鱼类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施甸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人为牟取暴利,在县内进行违法电触鱼,严重破坏了生态系统。为保护鱼类资源,维持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云南省渔业条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禁止触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县内一切水域从事非法电触鱼。凡非法进行电触鱼的,由渔政管理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没收电触鱼工具(设备)和渔获物,使用背携式电触鱼的并处300元—500元的罚款;在江河利用机动船电触鱼的并处1000元—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制造、买卖电触鱼工具(设备)。对非法制造、买卖电触鱼工具(设备)的,由渔政管理机关会同公安、工商机关没收电触鱼工具(设备)及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的,没收捕捞工具和渔获物,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蒋家寨水库、三块石水库重点水源保护区开展任何形式(如:电鱼、网捕、地笼等)捕捞。凡在该两水域进行捕捞的,由水库管理部门会同渔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没收捕捞工具(设备)和渔获物,并处300元—5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科研及资源普查需要电触鱼捕捞的,必须持有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材料必须注明捕捞区域和时间。

六、凡非法进行电触鱼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其非法作业。在本通告发布后仍继续电触鱼的,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

七、本通告所称电触鱼是指利用电能捕捞各种鱼类的行为。

八、本通告由施甸县渔政监督管理站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