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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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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82-1-05_A/2018-0817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重要事项公示 发布日期 2018-08-17
文号 施政办发〔2018〕62号 浏览量 287
主题词 土地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施甸县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施甸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突发地质灾害的分类

1.5 突发地质灾害的分级

1.6 预案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领导机构

2.3 乡(镇)机构

2.4 技术支持单位

2.5专家咨询机构

3.信息监测与报告

3.1 信息监测

3.2 信息共享

3.3 信息报告

4.预警

4.1 发布预警公告

4.2 发布预警公告方式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5.2 应急响应程序

5.3 现场指挥

5.4 应急救援

5.5 先期处置应急措施

5.6 扩大应急处置措施

5.7 应急突发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5.8 应急结束

5.9 后期处置

5.10 宣传报道

6.保障措施

6.1 技术队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气象预警信息保障

6.10 保险保障

6.11 社会动员保障

6.12 灾情规模和发展趋势调查

6.13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4 技术储备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习

8.奖惩

8.1 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9.附则

9.1 预案制定与修定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威胁,建立组织统一,信息畅通,责任明确,反应及时,协调一致,措施果断、高效、有序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施甸县人民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修订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一)健全机制,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危害。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认真贯彻“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以及“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四结合”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不断增强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统一协调,依靠科学,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四)依法规范,科学决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使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发挥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的机制。

(五)整合资源,平战结合。科学配置和使用资源,降低行政成本,完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运行机制,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水平。

1.4突发地质灾害的分类

(一)自然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二)事故灾害。矿山、水利、电力、公路、铁路、旅游景区开发及其他工程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

1.5突发地质灾害的分级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地质灾害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级(III级)、重大级(II级)、特别重大(I级)4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根据以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对级别处置。

(一)一般级(蓝色):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因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3人以下因灾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造成灾区内交通中断,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较小程度地造成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较大级(黄色):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因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因灾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造成县内主要公路干线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三)重大级(橙色):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因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10人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造成县内段高等级公路、铁路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四)特大级(红色):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因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因地质灾害造成县内江河支流阻断、水库垮塌,严重影响群众生命安全。

1.6预案适用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相邻县,但对施甸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县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日常工作机构、乡镇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技术支持单位、专家咨询机构等共同组成。

2.2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县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指挥部人员组成如下:

总指挥:闪耀强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总指挥: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郭兴伟 县国土局长

段玉元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张宇静 县人武部副部长

邱嗣义 县公安局副政委

周应军 县发改局局长

杨永伦 县工信局局长

赵开智 县财政局局长

杨 波 县统计局局长

苏春满 县住建局局长

赵 佼 县交通局局长

胡义殿 县农业局局长

李玉清 县林业局局长

段 涛 县水务局局长

李艳菲 县教育局局长

王开洪 县文广局局长

杨应忠 县卫计局局长

李仙永 县安监局局长

吴连章 县环保局局长

李国伟 县扶贫办主任

县地震局局长

徐忠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蒋红梅 县红十字会理事长

谢金山 县气象局局长

王湘成 县武警中队中队长

胡 军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周晓东 县电信公司经理

谢 波 县电力公司经理

孙成文 县移动公司经理

杨 卿 县联通公司经理

李自伟 县广电网络公司经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局,由段利军同志(县国土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一)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指挥现场抢险救援队伍;

(2)迅速有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开展地质灾害的调查、预测、分析、评估工作,判断灾害的等级和影响范围及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

(3)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或减轻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扩大的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的具体措施。

(4)负责迅速组织和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有关设施、设备。

(5)出现较大级临灾险情或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后,立即向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迅速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接受省、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6)执行省、市政府下达的其它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工作任务。

(二)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紧急抢险、调查监测、医疗卫生、治安保卫、基本生活保障、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应急资金保障、宣传报道等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各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和评估,提出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指挥部的各项日常工作。

(2)紧急抢险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国土局、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村干部组成。人数由指挥部根据险情或灾情确定。

主要职责: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指导和支持灾区乡镇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其它“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调查监测组。由县国土局牵头,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有关技术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组织险情或灾情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

(4)医疗卫生组。由县卫计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卫生防疫部门、医院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5)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村干部等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物质保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乡镇政府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灾民的转移、临时安置及死难者的善后等工作。

(7)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教育局、县电信公司、县电力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村干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协助灾区乡镇政府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水利、交通、医院、校舍等设施,必要时采取架设临时通讯、供电设施,保证应急通讯联络畅通和应急供电,保证道路交通畅通,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灾区的基础设施功能。

(8)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民政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区级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9)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县电视台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

(三)日常工作机构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质灾害应急办”)在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县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全县重大、特别重大、较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全县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专家库,承担指挥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日常事务,承担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乡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4技术支持单位

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保山分公司、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院保山地质矿产所、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滇西南片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心)、县气象局为全县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实际需要,为应急调查、监测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2.5专家咨询机构

县指挥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组建由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并根据具体事件发生的情况和实际需要,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主要职责: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3.监测信息与报告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3.1.1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测,有计划地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各种因素。

3.1.2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遵循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进行预测分析。

3.1.3通过预测分析,若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机率较高、影响较大,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迅速报告县应急办。

3.2信息共享

发生一般(IV级)、较大级(III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并可能涉及或影响到相邻乡镇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乡镇,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准确掌握可能导致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各种因素,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3.3信息报告

发生一般级(IV级)、较大级(III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乡镇在初步确认事件等级后1时内,将有关情况向县应急办和县国土局报告。根据灾情情况,紧急必要时,村民委员会可以同时直接向县应急办和县国土局报告。县应急办和县国土局视灾害事件轻重程度,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

重大(II级)、特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时,各乡镇在事件等级初步确认后1小时内,将事件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县政府应急办和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应急办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初步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成因、隐患,成员单位的到位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的处置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有关法律、法规对地质灾害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4.预 警

4.1发布预警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突发地质灾害监测人员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预警公告。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全县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布预警信息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4个级别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接到报告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发布蓝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一般级(IV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

县指挥部根据接到报告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

县指挥部根据接到报告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后,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重大(II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

县人民政府根据接到报告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县政府报请省、市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报请指挥机关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发布红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

预警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法律法规对突发地质灾害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2发布预警通告方式

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通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通讯网络、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分级响应的要求,县地质灾害事件指挥部统筹部署,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级(IV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县应急办、县国土局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前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领导率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发生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由各乡镇负责做好先前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本级预案进行处理,同时报请市政府、省政府启动《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上一级预案启动后,相应的下一级预案随之而启动。

5.2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时,县国土局除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外,应立即进行灾害核实和分析,准确判断和确定灾害的等级。同时,及时研究和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级(IV级)或较大(III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国土资源部门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和跟踪监测,快速判断突发地质灾害成因、种类、规模及其产生的危害,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必要时应取得专家咨询机构、技术支持单位的支持和支援。

发生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除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县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全力以赴投入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地质专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组织乡镇国土工作人员开展跟踪监测,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灾情,必要时应取得省级专家咨询机构、技术单位的支持和支援。

5.3现场指挥

本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行动方案。同时,到达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立即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县指挥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性质和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成员由公安、住建、交通、水务、民政、安监、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人武部、武警、消防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设备,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开展应急监测,对各类次生灾害、灾民转移安置和财产保护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增援队伍和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医疗组,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人畜饮用水安全、疫情防控、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运输畅通。

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交警、武警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地质应急调查组:县国土局牵头,由地质专业机构、地质专家组成。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调查,查明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及影响范围,科学认定灾害性质,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现场救援监测防范、灾后重建防治建议。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气象预警信息组:由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

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设施抢修应急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由住建、交通、水务、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人武部、武警、消防等部门组成设施抢修应急组,负责通信、电力、供水、道路等设施抢修保障工作,确保现场应急救援所需的通讯及水、电、路畅通。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县发改局牵头,由财政、民政、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保障应急所需物资和资金。

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通过媒体发布灾情控制和处置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接待媒体的采访。

综合信息组: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综合信息组,负责文字材料综合、信息整理工作。

善后处理工作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由公安、人社、民政、财政、安监、扶贫办、卫计等部门组成善后处理工作组,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救助工作。

涉外工作组:县外事办牵头,由侨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办理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涉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

5.4应急救援

在施甸县内发生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时,各乡镇或县直有关单位将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和县国土局的同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当地群众有义务通过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向公安、国土等相关部门报告和反映事故信息,并积极开展自救行动。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接到县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积极采取如下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地质灾害技术调查队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灾害应急调查和跟踪监测,对灾害成因及次生灾害隐患进行科学判定,提出应急防范、防治措施;公安、消防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和组织受灾人员安全疏散,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治疗和相关卫生监督。

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服从命令,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全力控制灾害事故扩大。

5.5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报告信息,迅速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措施:

(1)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对现场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行政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尽快开展应急调查、监测、标定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出现的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对波及其他相邻县(区)和相邻乡(镇)时,要及时相互通报。

5.6扩大应急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较大(III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标准的,由县地质灾害应急办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本预案启动后,预案中规定的处置机制自动生效,县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人员应迅速就位。县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一)抽调人员到县应急指挥部集中。

(二)发布启动相关地质灾害事件应急预案的指令。

(三)尽快开展应急调查、监测、标定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出现的影响范围。

(四)对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出具体指示,安排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五)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处置工作。

(六)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级别和发展态势,县应急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赶赴发生地进行现场指挥。

(七)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八)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县委和政府领导的指示。及时将指示传达到地质灾害指挥部和灾害地点应急机构。保持与现场指挥的联络,跟踪掌握事件发展动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标准的,县人民政府在按照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请求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和国务院依法决定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地区进行紧急状态。进入紧急状态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处置结束后,再请示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和国务院依法决定解除紧急状态。

5.7应急突发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应急突发地质灾害调查书面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向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调查分析结果和报告一般应在24小时内向指挥部提交,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提交。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提出相应的善后处置建议,报县指挥部审批后作出处置决定,或根据要求报县政府、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决定。

5.8应急结束

5.8.1应急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一)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二)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再发可能。

(三)事件现场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

(四)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5.8.2应急结束的程序

(一)县指挥部确认终止时间,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现场指挥批准。

(二)县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三)县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四)应急结束后,县指挥部应根据省、市、县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地质灾害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补救措施无需继续实施为止。

5.9后期处置

5.9.1善后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事故。必要时由专业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准确的处理。

(四)各乡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乡镇和县级财政安排,县财政局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同时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救济救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

5.9.2保险理赔

各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5.9.3责任调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责任单位、个人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突发地质灾害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查清灾害性质,查明灾害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9.4总结

负责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应急办和县国土局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积累经验。

县国土局要及时总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隐患监测、预警预报、避让治理等应急处置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县政府及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为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借鉴。

5.10宣传报道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宣传报道要本着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有利于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的规定,严肃宣传纪律,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

6.保障措施

6.1技术队伍保障

具有地质灾害评估资质的各地勘单位,为全县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提供技术队伍保障。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乡镇要加大对各地勘单位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应急车辆、现场监测人员防护设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等。

6.2通信保障

县应急办负责牵头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县指挥部办公室逐步建立健全全县地质灾害环境信息和气象信息应用平台、地质灾害隐患点图库、专家信息库等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资源库,并与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逐步建成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专业系统。条件成熟时建成全县统一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系统。

6.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乡镇牵头负责做好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工作。在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各乡镇要调查并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并针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现场救援可能遇到的情况,有计划地购置、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6.4交通运输保障

由交通局牵头,县公安局等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运输保障。应急交通运输保障的相关责任单位要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等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6.5医疗卫生保障

由卫计局牵头,认真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整合各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优势,积极为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提供救治、防疫等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由县公安局牵头,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及设备的安全防护,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和围观人员,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6.7物资保障

由县工信局牵头,发改局、民政局、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工作。要建立健全全县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物资储备、调拨和应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等应急供应。

6.8经费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和善后处置所需经费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承担。由县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支持。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6.9气象预警信息保障

由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

6.10保险保障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保险业务。

6.11社会动员保障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发生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动员,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处置。

6.12灾情规模和发展趋势调查

由县国土局牵头,有关专家组成,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调查,及时判定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发展趋势和预测预报、防治规划、应急调查和治理。

6.1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做好紧急避让场所保障工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场所。

在中心城区可以将公园、广场等县政公共设施和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在农村及矿山、工程建设区域,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14技术储备保障

县国土局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监测及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根据实际需要,依托地质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专家组,为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密切跟踪和掌握国际、国内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技术水平。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7.2培训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需要,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反应迅速。加强对矿山、水利、电力、交通、旅游等工程建设活动领域产生地质灾害隐患的重点单位的培训,提高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做到可靠防范,及时有效处理。

7.3演习

地质灾害事件应急演习由指挥部组织实施。县国土局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演习方案并按照程序报批或备案后,组织突发地质灾害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以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奖 惩

8.1表彰奖励

对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8.2责任追究

对在防范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处置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附 则

9.1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国土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随着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由施甸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