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11-1-/2019-0313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9-03-13 | 
| 文号 | 浏览量 | 12 | 
 施 甸 县 林 业 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施林林政许准〔2019〕2号 
   
                      
   
施甸县林业局关于施甸县白龙水库工程 
   
(变更)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 
   
   
施甸县水务局: 
   
你局关于施甸县白龙水库工程(变更)使用林地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施甸县白龙水库工程(变更)临时占用施甸县境内集体林地3.5968公顷(用材林林地2.5602公顷、经济林林地0.4422公顷、其他林地0.5944公顷)。其中临时占用摆榔乡摆榔村摆榔六组集体林地1.2086公顷,姚关镇大乌邑村大黑石头二组集体林地2.3882公顷。同时不再临时占用施林林政许准〔2018〕5号同意临时占用的摆榔乡摆榔村摆榔六组集体林地0.7657公顷。 
   
二、临时占用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计算时间。临时占用期满后,要在1年时间内根据《施甸县白龙水库工程(变更)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因主体工程未完工还需继续临时占用林地的,请在期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三、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批准范围、超时限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四、对不再临时占用的0.7657公顷林地,你单位要及时规划给林权权利人。 
   
五、你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恢复期林农损失补偿等费用。  
   
六、自觉接受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资源林政、乡镇林业工作站对该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全程跟踪检查。 
   
   
   
施甸县林业局 
   
2019年3月13日 
   
   
   
   
   
   
抄送:保山市林业局,施甸县森林公安局,摆榔乡、姚关镇林业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