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2-9/20250721-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万兴乡 |
公开目录 | 就业创业 | 发布日期 | 2025-07-21 |
文号 | 浏览量 | 0 |
一、申请主体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
二、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规定向营业执照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请人工商登记注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指毕业证签发日期(不含当日)自然延续2年时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就业困难人员。指云南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3.返乡入乡农民工。指离开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以外务工6个月及以上的农民工,返回原籍或进入非户籍乡(镇、街道)2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4.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3年内(指退役证签发日期自然延续3年时间内)自主择业的军官、警官、军士、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二)云南省内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且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2023年12月20日及以后。
(三)申请人提交补贴申请时,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依法申报纳税,且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申请人创办市场主体和提交补贴申请时,处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
(五)申请人持有云南省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并开通了金融功能。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向营业执照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填写《云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4-1),并按申请人工商登记注册时所属的人员类别,提供以下相应的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 | 备注 | 窗口申请提供 | 网上申请提供 |
1 | 云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 原件1份。 | ✔ | ✘ |
2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1份。 | ✔ | ✘ |
3 | 就业创业证 | 通过数据共享获得。 | ✘ | ✘ |
4 | 高校毕业证 | 复印件1份。 留学生毕业回国的,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1份。 | ✔ | ✘ |
5 | 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 通过数据共享获得。 | ✘ | ✘ |
6 | 退役军人证明材料或证件 | 复印件1份。 | ✔ | ✔ |
7 | 户口簿 或户籍证明 | 返乡入乡农民工类别人员提供。 省级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盖章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各1份。(户籍证明无需提供户主页)。 | ✔ | ✔ |
8
| 务工地居住证或 务工地务工证明 | 提供务工地居住证复印件1份或 务工地务工证明原件1份(包括但不限于用工主体出具的务工证明、社保参保记录、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个人收入流水等)。 |
✔
|
✔
|
9 | 申报纳税证明 | 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税费申报表或无欠税证明 | ✔ | ✔ |
10 | 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查询截图 | 原件1份。 | ✔ | ✘ |
✔:必须提供。
✘:一般情况无需提供。经办人员审批中发现疑点、申请者对公示有异议、审批结果有异议、证明材料形式多样等特殊情况时,申请人必须提供。
四、申领流程
五、经办渠道
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网址:https://ynsjyj.cn/#/index)或微信小程序“就业彩云南”线上申报办理,也可前往营业执照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每个市场主体、每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终身享受一次,补贴标准为5000元。享受过原3万元或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二)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本科和研究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本科,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
(三)申请人员类别为“返乡入乡农民工 ”时,若其提供证明材料为“居住证 ”的,则其返回原籍或进入非户籍乡(镇、街道)日期可以与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一致。
(四)国有企业在职员工创业的,不能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非国有企业在职员工创业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村“两委”村监委人员创业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七、办理时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对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
八、政策期限
长期。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75-3030072。
相关表格请点击下方附件下载
以上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实际政策为准!
来源:施甸人社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