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5-3/20250418-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摆榔乡 |
公开目录 | 涉农补贴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5-04-18 |
文号 | 浏览量 | 0 |
一、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以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为补贴对象。鼓励各村在征得拥有耕地承包权农民同意的基础上,对流转土地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但同一地块不得重复补助。耕地承包权利人已经去世的及现有耕地无具体权利人的,原则上按照“谁耕种、补给谁”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依据。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云财规〔2022〕14号文件规定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7种情形: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体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 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莱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和“第六十六条 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规定。
(三)补贴标准。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规模(含县级上年度结转资金),按照县域内审定纳入补贴范围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均补贴标准。严禁以乡、村为单位自行测算确定补贴标准。
三、补贴工作流程
(一)纳入“一卡通”平台管理。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社保、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试行办法》(云财规[2022]22 号)、《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方案》(云财农〔2022〕148号)等文件规定,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纳入“卡通”平台管理,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二)补贴面积申报核实拟定。各村要认真组织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申报,对照耕地实际用途情况核实补贴面积,仔细排查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7种情形,严格落实面积申报、核实、公示、审定等程序。
1.村级申报初核公示。由村委会组织辖区内农户据实填报耕地面积并初核,经农户签字认可,在村民小组、村委会村务公开场所公示或向户主发送公示信息,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盖章上报乡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
2.乡级复核公示。由乡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对村委会报送的耕地拟补贴面积进行复核,在乡政务公开场所等公示,确认无异议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贴资金核算发放。由县财政、农业农村、社保、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补贴标准测算、补贴资金公示、补贴方案制定、关联基础信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补贴标准测算。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依据资金规模和拟定面积测算补贴标准及补贴对象补贴金额,测算结果反馈乡(镇),利用政务公开场所等方式进行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反馈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2.制定发放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拟定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金额、发放时间等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
3.补贴资金发放。按照补贴项目发放流程,将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提交金融机构,核实录入补贴对象基础信息,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发放,原则上于6月30日前完成。
4.发放结果反馈。县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发放结果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补贴对象。对因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补贴发放失败的,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会同社保、金融机构及时核实更正信息,直至补贴发放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