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521000000-30/2016-040702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04-07 |
文号 | 浏览量 | 34 |
(一)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拟在本县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到本县就医、疗养、探亲、旅游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居住证。初次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领取《临时居住证》。
(1)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2)近期半寸免冠白底照片两张;
(3)居住处所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或者申领人所投资的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
(二)18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当交验《婚育证明》;携带未满16周岁子女的,应当出示子女户籍证明或者户口簿等相关证件,携带未满7周岁儿童的,还应当出示预防接种证明材料。
(三)《居住证》实行查验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的前3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逾期不办理签注的,《居住证》持有人不能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有效期满仍未签注的,按照首次申领的条件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