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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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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施甸县住建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20-12-29
文号 浏览量 3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628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施甸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燃气公共安全和处置建设领域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及时有效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各类建筑行业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 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事故的预测、预警工作,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1.3.3 分级负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统一指挥下的部门相互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履行生产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3.4 快速反应  

建立健全高效的事故预报体系和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人、财、物和信息科技保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恢复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1.3.5信息共享,统一调度  

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燃气供应城市供水系统、建筑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县住建局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县应急局、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住建系统的各类应急救援组织应服从县住建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住建局安监股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的临时司令,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住建局工作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住建局局长住建局安监股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县住建局的股、站、所、综合执法局、十二家建筑公司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含专家技术人员)工作组、抢险救援工作组、通信信息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治安交通工作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组。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组成。  

2.2应急救援办事机构  

住建局安监股办公室是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局下设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与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安监股股长主任兼任。应急救援办公室联系电话:0875—8125442 ,传真:0875— 8121325  

2.3县住建局安监股工作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联系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开展救援工作。  

3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和技术比武;在事故现场主持会商灾情,研究决定抢救方案,监督检查现场各工作组的工作;调集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公安干警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公布事故救援情况。  

2.4县住建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安监股工作职责  

1)承担全县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施甸县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3)承担编制和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4)指导各单位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及演练。  

5)接到事故报告后,负责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汇报,并将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的指示转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各处置事故工作组和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的联系,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6)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5 住建局股、站、所、综合执法局职责:组织、指导科室涉及的行业领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部门日常安全环境及人员的自救培训,接报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向安监股通报事故伤亡情况;协调救援队伍、救灾装备等;参与编审事故抢救方案。  

2.6 部门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2.7 部门财务科:负责编制全县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预算;监督检查应急救援资金的使用情况。  

2.7指挥机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2.7.1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进入事故现场的县级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特殊情况可由县政府或县住建局安监站指定)。具体职责是:  

1)分析事故发展趋势和可能性,指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施救工作。负责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3)组织受安全威胁的人员紧急疏散。  

4)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5)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  

6)确定并设置危险警戒线。  

7)向指挥部及时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8)组织救援队伍疏散。  

9)撰写现场抢险救援报告。  

10)联络、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11)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7.2抢险救援工作组  

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县住建局的股、站、所、综合执法局、十二家建筑公司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具体职责是:  

1)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  

2)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  

3)协助现场指挥组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  

2.7.3通信信息工作组  

通信信息工作组由住建局办公室、通信信息管理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保障指挥部与各工作组的通信畅通。  

2)收集现场抢险救援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建立应急处置情况动态通报制度,及时向各组通报情况。  

4)收集社会各界对事故及处置情况的反映。  

5)传达上级领导的批示、指示。  

2.7.4医疗卫生工作组  

医疗卫生工作组由县医院的联系医生组成,具体职责是:  

1)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  

2)对遇难者进行死亡鉴定。  

3)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4)监测大气、水资源等环境污染情况。  

5)向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报告。  

2.7.5治安交通工作组  

治安交通工作组由门卫和安保人员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具体职责是:  

1)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2)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  

3)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4)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5)守护押运救援物资、资金和设备。  

2.7.6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由财务科和事故单位的财务人员组成,具体职责是:  

1)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  

2)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  

3)接受社会捐助。  

2.7.8新闻宣传工作组  

新闻宣传工作组由办公室的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  

2)负责拟定新闻发布内容。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负责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2.7.9善后处理工作组  

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发生事故的单位住建局安监科工会人员组成,具体职责是:  

1)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  

2)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  

3)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  

4)负责接待上访人员。  

5)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县级住建局安监站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性事故预警信息(符合启动县级救援的事故)送县住建局安监股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县住建局安监股办公室、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汇商实际情况,在2025分钟内对符合启动县级救援的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不符合启动的应立即奔赴现场指挥救援。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1 综合信息监控:住建局股、站、所及其二级部门收到事故和重大隐患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立即向住建局安监股报告。事故部门应当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应急局。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名称、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单位、类型、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  

3.2.2 信息监测与分析:住建局安监股负责建立全县建筑领域主要企业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重要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审定,定期公布。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 接警  

住建局安监股接到重大事故隐患信息、一般事故信息、较大以上事故信息,经初步核实后,及时报告县住建局安监站,同时报告住建局局长按分析的级别启动响应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  

3.2.2 处警  

住建局安监站接到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对经过研判分析,认为符合启动本预案条件的,向指挥中心主任提出启动预案建议。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住建局安监股建立全县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将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装备等全部输入计算机中,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 县住建局安监股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应急救援指挥部、救援基地和市住建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  

3.3.3 建立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专家组的职责是: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研究和咨询活动;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恢复提供技术支持。  

3.3.4 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4.1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Ⅳ级)预警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重(Ⅲ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Ⅱ级)预警和特别严重(Ⅰ级)预警报省人民政府确定。预警级别确定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4.2 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等级的县住建局安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级别的确定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级别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2 预案启动  

住建局安监股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提请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或指挥中心会议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4.1.2.1 一般事故(Ⅳ级):企业发生Ⅳ级生产安全事故时,县级应急救援组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住建局安监股、行业主管部门、县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关注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  

4.1.2.2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Ⅲ级、Ⅱ级、Ⅰ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住建局安监股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做好应急处置的同时,迅速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事故应急指挥部门报告,在上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响应,实施现场处置方案救援,并做好事故处置和续报工作。  

4.1.3 救援程序  

4.1.3.1 发生事故的建设领域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当地乡镇及县住建局安监股  

4.1.3.2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应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相关预案。  

4.1.4 情况通报  

建设领域的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按规定如实上报;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4.1.5 特别情况的处理  

事故企业跨乡镇区域的,在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事故跨本县区域的,在市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市、县、乡镇上下级政府间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现场指挥部用手提/台式VHF或无线电话联络。住建局安监科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无线通信网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住建局安监股与其他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2.2 值班  

事故单位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4.2.3 现场采集信息  

事故现场指挥部、各级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单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以传真方式上报县住建局安监站。现场指挥部应与县住建局安监股保持不间断联系,并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4.2.4 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制度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救济和已救济的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等。事故发生地乡镇民政部门或事故指挥部牵头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信息,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县人民政府、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5 信息处理  

住建局安监股负责收集、汇总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及时通报成员单位。  

4.3 指挥和协调  

4.3.1 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现场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在上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3.2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领导小组指定现场总指挥,全面指挥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11个工作组:现场抢救组、综合协调组、抢险调度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供应组、治安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新闻报道组。各工作组按照现场总指挥的要求开展救援行动。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4 紧急处置  

4.4.1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4.2 事故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立即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4.4.3 企业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强救援力量。  

4.4.4 当事故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时,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请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指挥部协调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4.4.5 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事故指挥部应向上一级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调动外地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增援,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外地救治。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大队必须按照《救护规程》规定实施抢险救援;非专业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域抢救;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抢救工作,要检测有害气体浓度和温度,并佩戴防毒面具等防护装备;爆炸场所抢救工作,要采取措施防止再生事故发生,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6.1 治安保卫组应当在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划定警戒线和警戒范围,作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群众和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  

4.6.2 医疗救护组应当对地面工作场所实行消毒处理,防止疾病传播;后勤保障组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抢救人员中毒事件发生。  

4.6.3 善后处理组应当加强对遇难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过激行为或事件发生。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1发挥县事故医疗救护基地的作用,开辟绿色通道,保证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4.7.2 必要时可动员志愿人员,参与事故抢救。  

4.8 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开展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住建局安监站组织有关人员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4.9 新闻报道  

4.9.1 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4.9.2 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县住建局和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4.9.3 记者赴事故现场采访报道,由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协调安排。  

4.10 应急结束  

当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结束后,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事故企业继续处理事故后期的善后工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Ⅳ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1.2 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  

5.1.3 卫生部门要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  

5.1.4 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应制定安全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2 社会救济  

社会救助由县、乡镇民政部门具体组织落实,原则上保证募捐资金用于事故救援和受灾群众的救助。  

5.3 保险  

企业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对事故中遇难、受伤人员的理赔由县人社局和县级保险公司按相关政策负责协调、指导、落实。  

5.4 应急救援总结  

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参加救援抢险的专业机构应按规定格式内容写出总结,报住建局安监科住建局安监科在事故抢救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安监站应每半年总结分析一次事故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县住建局安监股建立的全县统一的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6.1.2 通信保障  

事故单位设置对外联系专用电话;现场指挥部、上级指挥部成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保持通信、信息畅通。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由县住建局安监股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上网共享。同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并定期更新,定期监督检查。  

6.2.2 应急队伍保障  

6.2.2.1 县住建局应建立专业型的应急救援大队,各二级部门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2.2.2 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企业,应与就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有偿救援协议,或与就近的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6.2.3 交通运输保障  

6.2.3.1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需要铁路和空中运输支援时,由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铁道、民航等单位进行协调,组织运输力量,支持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实行交通管制时,由交通运输、铁道、公安交警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6.2.3.2 抢险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备专用警灯、警笛,发生事故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或由公安交警部门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  

6.2.4 医疗保障  

6.2.4.1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各乡镇中心卫生院为县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基地,根据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参与事故中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6.2.4.2 企业应建立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企业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2.5 治安保障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派出所)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6.2.6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县应急救援基地救灾物资储备的更新、维护。乡镇人民政府相应设立地方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发生事故企业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2.7 社会动员保障  

6.2.7.1 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要动员村(居)委会参加,稳妥、尽快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2.7.2 对一般场所发生的事故,可动员当地民工参加抢救。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根据事故指挥部技术组的力量,提供应急救援技术保障,并依托县有关科研单位、技术服务中介公司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进行事故预测预防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必要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派技术专家参与应急救援,为救灾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宣传  

6.4.1.1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公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  

6.4.1.2 企业应组织职工学习和大力宣传本企业应急预案、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以及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  

6.4.2 培训  

6.4.2.1 安监股负责组织对全县救护队指战员的定期、强制培训;负责组织对全县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6.4.2.2 县应急救援大队要按救护规程,加强训练,提高战斗力。  

6.4.2.3 企业负责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6.4.3 演习  

住建局安监股会同县应急救援大队、县应急局,每年组织一次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应组织一次本辖区内救灾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组织全体职工进行救灾演习,每年不少一次。  

6.5 监督检查  

住建局安监股负责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导,及时修改完善。  

  

7. 奖励与责任  

7.1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7.2 对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抚恤、表彰奖励。  

7.3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扩大灾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和更新  

住建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