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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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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10-3-/2022-1105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22-11-05
文号 浏览量 105
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施农发〔2022〕7号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试行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文件

 

施农2022 7                  签发人:段从坤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试行)》《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

清单》《施甸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的通知

 

局机关股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39)《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施甸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施甸县农业农村领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施农通〔20216号)精神,经施甸县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试行)》《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施甸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2022919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根据《保山市农业农村领域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执法音像记录及视频监控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收集,并保存归档,实现执法过程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记录方式。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过程;

(六)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八)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在实施以下可能引发争议的执法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四)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分管领导。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八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由承办机构统一存储和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九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48小时内移交至本单位管理人员,统一存储和保管。

第十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一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进行归档保存,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与文字材料保管时间一致。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

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环节

记录要求

记录场所

记录方式

(一)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1

行政处罚

现场调查取证

现场环境;调查询问、被调查人签字;提供证据等情况

调查现场

录像或者照相

2

行政处罚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全过程记录

先行登记保存场所

录像或者照相

3

行政处罚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全过程记录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场所

录像或者照相

4

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全过程记录

听证会现场

录像或者视频监控

5

行政处罚

留置送达

粘贴公告、见证人等情况

送达现场

录像或者照相

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

全过程记录

查封、扣押现场

录像或者照相

7

行政强制

解除查封、扣押

全过程记录

解除查封、扣押现场

录像或者照相

8

行政许可

留置送达

粘贴公告、见证人等情况

送达现场

录像或者照相

(二)下列情形可能引发争议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1

行政处罚

调查询问

调查询问、被调查人签字等情况

询问现场

录像或者照相

2

行政处罚

文书直接送达、公告送达

当事人签收、粘贴公告、见证人等情况

送达现场

录像或者照相

3

行政许可

现场勘验

现场环境、勘验过程

勘验现场

录像或者照相

4

行政许可

听证程序

听证会主持人、参与人以及意见表达等情况

听证会现场

录像、视频监控或者录音

5

行政许可

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许可决定书等文书直接送达、公告送达

当事人签收、粘贴公告、见证人等情况

送达现场

录像或者照相

6

行政检查

随机抽查

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及检查对象名单全过程

抽取现场

录像或者照相

7

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现场环境、调查笔录等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现场

录像或者照相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一、行政许可事项类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

(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四)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许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七)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

(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

(二)拟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三)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案情复杂或者定性争议较大的行政处罚;

(四)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十人以上的行政处罚;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

(七)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类

(一)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

(二)冻结个人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存款、汇款的事项;

(三)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等事项;

(四)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强制;

(五)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十人以上的行政强制;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强制;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

(八)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强制。

 

 

 

 

 

 

 

 

 

 

 

 

 

施甸县农业农村                          2022919印发

                                               


附件【施农发〔2022〕7号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试行 (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