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41-0/20260515-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长乡 |
| 公开目录 | 涉农补贴 | 发布日期 | 2026-05-15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各农药经营单位、农产品生产、收购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药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使用环节须严格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规范操作,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卫生害虫防治,不得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药材生产中使用,也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病虫害防控。
为切实保障全乡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现就严格禁止经营使用禁用农药、规范限用农药经营使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坚决禁止经营、使用国家禁用农药
(一)禁止使用的农药(60种)
六六六 滴滴涕 毒杀芬 二溴氯丙烷 杀虫脒 二溴乙烷 除草醚 艾氏剂 狄氏剂 汞制剂 砷类 铅类 敌枯双 氟乙酰胺 甘氟 毒鼠强 氟乙酸钠 毒鼠硅 甲胺磷 对硫磷 甲基对硫磷 久效磷 磷胺 苯线磷 地虫硫磷 甲基硫环磷 磷化钙 磷化镁 磷化锌 硫线磷 蝇毒磷 治螟磷 特丁硫磷 氯磺隆 胺苯磺隆 甲磺隆 福美胂 福美甲胂 三氯杀螨醇 林丹 硫丹 氟虫胺 杀扑磷 百草枯 灭蚁灵 氯丹 六氯苯 2,4-滴丁酯 溴甲烷 五氯酚钠 甲拌磷 甲基异柳磷 水胺硫磷 灭线磷 氧乐果 克百威 灭多威 涕灭威 磷化铝 氯化苦 |
注: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过渡期至2026年5月31日,过渡期内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过渡期后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溴甲烷仅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五氯酚钠已无制剂登记,不得经营使用。磷化铝仅限用于防治储粮害虫。氯化苦仅限用于土壤熏蒸。
(二)限制使用农药(12种)
农药通用名称 | 禁止使用范围 | 备注 |
内吸磷、硫环磷、 氯唑磷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 高毒内吸性杀虫剂 |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 | 代谢物高毒 |
毒死蜱、三唑磷 |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中等毒但残留风险高 |
丁酰肼(比久) |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 致癌风险 |
氰戊菊酯 | 禁止在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 高残留,残留期长 |
氟虫腈 | 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 对蜜蜂、水生生物高毒,残留风险高 |
氟苯虫酰胺 | 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 对水生生物剧毒 |
二、严格规范经营使用限用农药
(一)经营限用农药须实行定点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二)实行实名购买制度,经营单位必须核验购买人身份信息。
(三)规范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买人信息、使用用途、用药量等内容。
(四)配备溯源管理设备,实现全程可追溯。
(五)严格执行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
(六)严禁超范围、超剂量用药。
(七)建立农药使用记录,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规定。
三、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
(一)经营禁用农药的法律责任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农业农村部第736号公告:
违法行为 | 处罚标准 |
经营禁用农药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
经营劣质农药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使用禁用农药的法律责任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法主体 | 违法行为 | 处罚标准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 使用禁用农药;不按照标签标注范围、方法、剂量、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违规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 草药材、卫生害虫或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 | 没收禁用农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 | 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农药经营者合规要求
(一) 亮证经营,在醒目位置悬挂《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建立采购、销售台账,记录完整并保存不少于2年。
(三)进货时严格查验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
(四) 主动向购买者提示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及中毒急救措施。
(五)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履行回收处置责任。
(六)发现违规购买禁限用农药行为,拒绝销售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农产品生产者安全用药要求
(一)从合法正规渠道采购农药,拒绝“三无”产品及来源不明农药。
(二)严格按标签规范用药,不超范围、不超剂量。
(三)建立生产记录,完整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保存不少于2年。
(四)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采收前按规定停止用药。
(五)产品上市前主动开展农药残留自检或委托检测。
(六)规范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请各经营、生产、收购单位及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绝不姑息。
水长乡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