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1-0/20250419-00005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长乡 |
公开目录 | 公共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5-04-19 |
文号 | 浏览量 | 53 |
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和脊梁,我们当今的美好生活,是用他们的血汗换来的,英烈的名誉荣誉不容玷污。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等行为,将视情节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