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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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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1-0/20251226-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水长乡
公开目录 公共法律服务 发布日期 2025-12-26
文号 浏览量 130
主题词 其他
什么是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1.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正常的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罪涉及两个客体,即正常的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没有什么争议,有争议的是两者之间的关系。有观点认为两者是选择关系,也有观点认为是主次关系,甚至还有观点认为是司法秩序这一单一客体。但是,现实中发生的虚假诉讼罪很少有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无关的。实务界也承认,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交叉重合关系,很难完全割裂或截然分开。任何虚假诉讼都会妨害司法秩序,而刑法不可能对此一一处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限制条件限缩入罪范围具有合理性,因此"妨害司法秩序"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间属于包容关系,即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包含了妨害司法秩序的不法,两者往往体现为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由此看来,对于单纯破坏政策性规定,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秩序,但并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成立虚假诉讼罪时应当特别慎重,尽量作为民事诉讼违法行为予以制裁。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首先,行为人实施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次,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3.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字面含义,只有民事诉讼原告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被告不是虚假诉讼罪设定的主体,但被告提起反诉时,因为具备了原告的身份,因此能够成为犯罪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的案外第三人享有诉权,具备原告资格,因此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原告之外的其他民事诉讼参与人不能单独成为犯罪主体,但可以与原告成立共犯。4.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是否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影响虚假诉讼罪成立。三、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犯虚假诉讼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