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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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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1-0/20260119-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水长乡
公开目录 公共法律服务 发布日期 2026-01-19
文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其他
妨害作证罪的认定标准


一、妨害作证罪的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1款为依据,核心是同时满足四要件+情节达标+排除违法阻却,并区分易混情形。以下是清晰认定标准与实务要点:

、核心认定标准(四要件+关键判断)

1.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单位不构成本罪。

2. 主观:直接故意,明知行为会妨害司法秩序,仍积极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过失不构成本罪。

3. 客观(核心):① 行为方式为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如殴打、恐吓、金钱收买、利益交换等);② 具体行为: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③ 诉讼范围:覆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④ 关键:证人是否实际未作证、他人是否实际作伪证,不影响定罪,只要实施法定行为即可。

4. 客体:复杂客体,侵犯司法机关正常诉讼秩序与他人依法作证权利;用暴力、威胁手段时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5. 情节要求:原则上实施即构罪;情节严重是加重情形,如手段恶劣、造成冤假错案、严重扰乱司法秩序、致他人重大财产损失等。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区分

1. 罪与非罪:温和劝说、请求、提供合理便利等非法定方法,未达到阻止作证或指使作伪证程度的,不构成本罪。

2. 与伪证罪:伪证罪是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自身作伪证;妨害作证罪是指使他人作伪证或阻止证人作证的教唆、帮助行为。

3. 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后者针对证据本身(毁灭、伪造);前者针对证人作证行为(阻止、指使作伪证)。

4. 与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作证罪可发生在各类诉讼中,行为是干扰证人作证,不必然捏造整个民事法律关系。

、量刑标准

1. 一般情形: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 情节严重: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务认定要点

1.行为对象“证人”作扩大解释,包括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及可能提供证言的“他人”。

2. “贿买”不仅指金钱,还包括财物、利益承诺(如解决工作、债务等)。

3. 共同犯罪:与他人串通指使作伪证、阻止证人作证的,按共同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