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41-0/20260617-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长乡 |
| 公开目录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发布日期 | 2026-06-17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一、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和农房
严格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本村村民专属使用制度,城镇居民不得以买卖、长租、合作建房等任何形式购置农村宅基地、农房,私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二、严禁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不得以村民决议、特殊资格、回乡养老等名义,变相为退休干部、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审批、分配宅基地用于建房,杜绝权力寻租、土地资源分配不公。
三、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变相合作建房
禁止村民私下出售、转让宅基地;禁止企业、个人与村民签订合作建房、合资建房协议变相侵占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权不得私自流转。
四、严禁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私人会馆
宅基地仅限农户自住,不得改变居住属性,严禁借乡村旅游、康养、民宿名义占用宅基地修建独栋别墅、大院、私人会所、经营性庄园。
五、严禁为城镇居民违规购置农房登记发证
确权登记关口从严,对城镇居民违法购买、违规建设的农村住房,一律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予颁证,从权属源头封堵违规交易。
配套政策依据原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文件)
严守农村用地建房法律政策底线红线。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违法购买的住房登记发证。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得以所谓的“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给回乡退休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建房。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许可建设住宅,不得超面积占地,不得超规模建房。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退出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另一通用版农村建房宅基地五大红线(全国普及版)
1. 严禁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建房优先村内闲置地、旧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永久基本农田一律不得建房。
2.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严禁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建房。宅基地面积执行地方法定标准,超占部分限期整改。
3. 严禁城镇居民、外来人员购置宅基地农房,严禁变相以租代买。长期租赁、合作建房、分户代持均属违规。
4. 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边批边建。新建、翻建、扩建住宅必须先完成宅基地审批、乡村规划许可方可施工。
5. 严禁改变宅基地居住用途,修建别墅、会所、经营性厂房。宅基地仅保障农户自住,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私人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