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3-7-30/2017-0402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何元乡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04-05 |
文号 | 浏览量 | 1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政治全乡干部职工中存在的“走读”问题,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持之以恒抓好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联系,根据中共保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保山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整治县乡领导干部“走读”问题的通知》(保组通〔2017〕17号)精神,结合何元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集中治理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责任追究与完善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管理对象为:乡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二级站所负责人,其他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一)严格落实上下班制度。除因公出差、开会或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外,严禁出现迟到、早退、擅离职守问题。
(二)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双休日、节假日,乡政府大院内必须保证有1名主要领导、2名班子成员及4至6名干部职工留宿工作;二级站所、各村(社区)必须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登记,值班电话及值班人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畅通。值班安排应与森林防火、防汛抗旱、信访维稳等工作值班相结合。值班表每月3日前上报乡“走读”办备查(邮箱:sdhyxjw@163.com,传真:8863066)。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党委书记、乡长及部门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到位,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三)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严格执行《何元乡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站所领导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报办公室备案。请假2天及以上由站所领导、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党政蛀主要领导签批,报办公室备案。村(社区)干部请销假按照《何元乡村(社区)干部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值班用车。执行每周双休日1个驾驶员跟车值班原则,另外的驾驶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六条 工作地点和家庭住址不在同一地的管理对象,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住在工作地,严禁“早出晚归”上下班。
第七条 严禁违规外出,严格执行《保山市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严禁管理对象外出不请示报告或假借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擅自外出。
第八条 严禁全乡干部职工在岗不作为、慢作为,工作不落实。
第九条 严禁县乡全乡干部职工在工作日期间“门户紧锁”,出现不在岗情况。
第十条 严禁以开会、办事、下乡、出差等名义,在工作地以外的地方留宿。
第十一条 严禁以跑项目、进工地等名义,长时间不在工作岗位。
第三章 惩处办法
第十二条 对存在“走读”现象的管理对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口头警告。一年内出现1次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报乡纪委办归档存查。
(二)通报批评。一年内出现2次的由乡纪委办对其函询谈话,扣发当月基层干部岗位补贴,并在全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问责处理。一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由乡纪委办对实施问责,责令限期整改。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办法》等实施。
(四)组织处理。
1.暂缓提拔。凡擅离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并取消一个季度乡镇补贴。
2.岗位调整。凡擅离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取消半年乡镇补贴)应进行岗位调整,且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3.降职使用。被问责处理或调整岗位的干部,工作一年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给予降职处理。
4.免去职务。被问责处理、调整岗位或降职使用的干部,如继续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给予免去职务处理,并视情况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五)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党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乡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出现“走读”现象,情节轻微的,由乡主要领导对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纪检、组织部门处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成立机构。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乡纪委书记、乡组织委员任副组长,乡领导班子成员、乡党政办、乡二级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何元乡领导干部“走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在乡纪委办。
第十四条 明确责任。党委书记、二级站所负责人、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是整治领导干部“走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抓好落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乡纪委负责在年终将各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综合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优评先及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严格督查。由乡纪委、乡组织办牵头,乡党政办配合,抽调工作人员及时成立督查小组,通过明察暗访、不定期检查、交叉检查、受理信访举报等措施,加大对何元乡领导干部职工“走读”问题的督查,及时通报和处理一批“走读”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乡纪委、乡组织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