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6-1-/2022-0402005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姚关镇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2-04-02 |
文号 | 浏览量 | 20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一、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
三、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决定阶段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阶段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承担的责任。
四、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2.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五、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六、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8860188),地址:施甸县姚关镇姚关街子;
2.邮箱:mdw-01@163.com。
七、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