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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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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88-0-30/2016-0413006 发布机构 施甸县民宗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4-07-28
文号 浏览量 51
主题词 其他
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负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依法保护全县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由民族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和处理民族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经商人员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士。
    (三)调查全县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并提出建议,协调和指导对少数民族地区扶持项目的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本县少数民族贫困户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进行政策指导,搞好协调服务。
(五)动员和组织少数民族同胞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核准少数民族恢复民族成份事项;审核清真食品网点的设立、清真标志牌的发放。
    (六)协调、指导县少数民族联谊会的工作,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思想、组织建设,开展联谊活动。
    (七)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八)依法对全县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和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制止非法传道、私设聚会点活动,对社会上乱做佛事、乱建、滥建寺庙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和各类邪教活动。
     (九)组织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的教育,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十)负责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及时了解和掌握思想动态,做好教育、协调、团结工作;总结和推广创建文明宗教活动场所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调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的积极性。
    (十一)掌握国际、国内民族宗教动态;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二)协助宗教团体加强思想和组织建设,做好对教职人员的团结、教育、争取工作,协助宗教团体培养一支有社会主义觉悟、爱国爱教、有一定文化修养和宗教学识、能够联系信教群众的年轻教职人员队伍,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桥梁作用。
    (十三)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