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8-0-30/2016-041306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民宗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5-09-24 |
文号 | 浏览量 | 26 |
施甸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上级民委的关心指导下,在各项目实施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已全部完工,现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少数民族21个,其中世居少数民族7个,按人口多少依次为彝族、布朗族(主要分布在摆榔乡、木老元乡、酒房乡、姚关镇)、佤族、回族、傣族、白族、傈僳族;2014年末全县共有少数民族28441人,占全县总人口的8.3%。全县13个乡镇均有少数民族分布,其中:有2个民族乡、12个民族村、10个人口较少民族村、18个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建制村和20个散居少数民族自然村。
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落实情况
2014年度共安排我县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示范点创建工程项目28个,其中: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2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4个、“3121”工程项目1个、第一批解决少数民族特殊困难项目3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创建项目1个、民族地区跨越发展整村推进项目13个、财政奖补项目1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1个、民族地区产业发展项目1个和产业培训项目1个,项目共涉及7个乡镇,15个村委会,1个社区,受益农户6273户、21936人。项目于2014年6月启动,并于2015年9月全部完工。项目完成总投资7091.68万元,其中: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290万元,部门整合3051.87万元,群众自筹及投工投劳折资2749.81万元。
通过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改善了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培育了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增加了群众收入,劳动者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保持稳步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全面启动,总体推进实施顺利,但是项目推进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项目下达时间晚,启动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施工进度;二是施工地点大多较偏远,物资运输远,二次搬运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施工进度;三是部分项目实施乡镇对项目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项目施工进度慢;四是部分群众还存在“等、靠、要”思想,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四、主要做法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施甸县委、县人民政府从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项目建设摆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日程,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宗、扶贫、发改、农业、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施甸县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宗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相关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项目指挥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为示范村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二)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一是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使项目得以顺利实施,凡是对较少民族地区的扶持政策,要利用广播、电视、会议、标语、黑板报等形式开展宣传,把国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政策宣传到农户,做到家喻户晓,让群众认识到积极协助各级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是党和政府对我们的关心和重视,是建设自己的家园,并能积极地投身到建设中。二是领导重视。每年至少研究1-2次较少民族地区的发展工作,在扶持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项目实施的有关工作,并组建项目实施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三是项目实行层层责任追究制。由县、乡(镇)两级成立项目工作领导机构,指定第一责任人。四是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前,由项目主管部门深入项目区对项目的实施开展调查研究,掌握项目实施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并协同乡镇研究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五是组建项目建设理事会。在项目实施村、自然村组建项目建设理事会,负责各自然村项目实施的协调、监督、管护等工作。理事会成员由群众民主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不享受任何报酬,义务参与。
(三)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施甸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施甸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实行县级报账制,由县财政局直拨到镇财政所,财政所作往来账处理,项目实施单位(乡镇或指挥部)设会计、出纳进行账务核算。在实施项目工作中,对项目资金实行层层监督的制约管理机制,成立由审计、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建立健全审核机制,实行村、乡、县三级审核制度,逐级把关,实行指挥长“一支笔”责任制,做到专户管理、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发挥最大效益。
(四)实行项目资金督查工作制度。制定《施甸县少数民族发展专项项目资金督查工作制度》,对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规定和措施的执行情况,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特色产业、特色村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等项目的落实情况和上级领导对少数民族工作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督查,确保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安全,提高少数民族发展专项项目实施效益。
(五)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按照《云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对项目资金的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和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大宗物资采购、工程招标情况和竣工验收情况等实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的制度,增强项目管理的公开透明性,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机制,加强群众参与度,确保贫困受益。
(六)实行廉政承诺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云南省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等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行政法规,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廉政建设承诺书》,从制度上保证干部廉洁,做到“项目、资金、干部”安全。
(七)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施甸人口较少民族的居住环境、自然条件、历史起点和发展水平千差万别。因此,我们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项目选择、资金安排要结合实际,坚持规划到村、项目到点、扶持到户,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优先解决与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公益事业,项目实施坚持群众参与,进一步改变人口较少民族群众的观念,增强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施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