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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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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272300-x-/2022-1013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地震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3-12-30
文号 浏览量 209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地震局地震震情会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提高地震分析预报水平,正确判定地震趋势,切实加强震情会商工作,规范地震监测预报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震情会商会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实际资料为依据,以科学分析为前提,严肃认真,深入分析,做出严谨、科学的综合判断。

第三条 根据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施甸县地震局应召开月会商会、年度会商会和临时会商会。

第四条 施甸县地震局的的月会商会、年度会商会和临时会商会由施甸县地震局监测预报股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县地震局分析预报人员、县地震局监测预报股全体成员、县地震局分管监测的副局长。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会。

第五条 施甸县地震局月会商会于每月3号前召开,年度会商会一般于每年11月份前,必须保证在市局召开年度会商会前召开。

第六条 月会商主要内容:对上次月会商会的结论进行检验;研究地震活动和我县(区域)前兆观测资料变化的新情况,对下月的震情做出综合分析判定。应将会商重点放在异常的判定和核实。

第七条 年度会商主要内容:总结年度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情况,尤其是重点监视区震情的发展变化情况;对近年地震活动和其他各种观测资料的变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下一年度或稍长时间内我县(区域)及周边地区地震活动的趋势。

第八条 如出现重大宏、微观异常、发生显著地震事件、上级地震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要求提出震情会商意见等情况应召开临时会商会。

第九条 参加会商会人员应充分收集我省(区域)及邻近地区台站观测资料及宏观观测点的观测资料,进行分析、汇总,提出综合分析意见。

第十条 会商意见必须存档。对异常事件,必须在会商会前作好异常核实工作,并初步给出异常结果判定。

第十一条 施甸县地震局的会商意见由局长签发,上报市局监测预报科。会商意见通过地震系统行业内网上报。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施甸县地震局监测预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