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895-2/20260508-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民政局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5-08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全县各殡葬服务机构、民间殡葬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强化殡葬行业全流程监管,全面提升殡葬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服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规范殡葬经营服务主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市监规〔2025〕7号)、《关于开展民间殡葬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保民政通〔2026〕25号)等有关殡葬行业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殡葬服务管理工作实际,现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民间殡葬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代理、丧葬用品制作销售和代购、治丧策划主持、殡葬信息咨询等活动的各类民间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含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等)和从业人员,全部纳入本次备案管理范围。
(一)民间殡葬服务机构:包括在本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上述殡葬相关活动的组织(含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未登记但实际开展相关殡葬服务业务的机构。上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负责人应同步备案。
(二)民间殡葬从业人员: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民间形成的从事殡葬服务的中介人员、从业人员(含道士、风水先生、阴阳先生、白事管事、白事策划主持、念经超度、丧事文艺演出团队负责人等白事服务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治丧服务的专职或兼职从业人员)纳入备案管理。
二、备案时限
1.现有符合备案条件的民间殡葬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向指定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2.新从事上述殡葬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在从业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
3.殡葬服务机构备案有效期3年,个人备案有效期2年;期满前30日内须申请延续备案,逾期自动失效。若有上级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备案流程:符合备案条件的机构和从业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就近前往属地乡(镇)民政事务窗口,现场填写《施甸县民间殡葬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或《施甸县民间殡葬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签订《文明殡葬服务承诺书》,并签字领取《民间殡葬从业人员负面清单》,经审核无误后,完成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停止从业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交回备案相关资料。
(二)所需材料:
1.民间殡葬服务机构: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细。
2.民间殡葬从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如有)复印件1份、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细(如有)。
四、相关要求
1.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秉持文明、合规、诚信经营理念,规范服务行为,明码标价,不得存在乱收费、强制消费、诱导大操大办、倒卖逝者信息等损害丧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2.自觉接受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积极参与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践行文明、低碳、安全祭扫理念。
五、其他事项
1.本次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谨防中介代办诈骗,请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直接前往指定备案地点办理,确保提交信息真实、流程合规。
2.备案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1:00、下午14:30—17:30。
3.备案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事务窗口。
4.咨询电话:0875—8127234;监督举报电话:0875—8127234。
5.自本通告规定的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的民间殡葬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将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甸县民政局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