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88-8/20260108-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1-08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发改、工信、财政、市场监管等四部门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经县发改局对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涉企收费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汇总,制定了《施甸县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现公布如下:
施甸县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符合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条件的,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部门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 1.新建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超过3米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计收。 2.新建多层建筑9层以下(含9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收。 | 政府制定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 | 1.《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 2.《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8号)。 | 县发改局审核税务征收 |
2 | 施甸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不动产权利进行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 1.住宅类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查封注销预告登记不收费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项用于补充耕地开发 | 1.一般农田:每年每平方米旱地13元、水田16元; 2.基本农田:每年每平方米18元。 | 政府制定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 1.《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1]18号); 2.《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价综合[2011]116号)。 | 对以防洪供水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库 区按70%收取 | ||||
3 | 施甸县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项用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每平方米0.7元; 2.开采矿产资源:每吨0.5元; 3.取土挖沙、采石,排放弃土、石、渣:每立方米0.3元。 | 政府制定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 |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2017]113号) | 县水务局审核税务代收 |
4 | 施甸县公安局 | 施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机动车发放号牌、临时号牌 | 参见政策文件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 | 1.行驶证:每本15元; 2.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 | |||||||
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 | 每证10元 | |||||||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经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机动车驾驶证 | 每证10元 | |||||||
5 | 施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用于城市道路管理,为城市道路建设、修缮、养护服务 | 参见政策文件 | 政府制定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6]248号) | |
6 |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城市道路进行修复 | 参见政策文件 | 政府制定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房发[1999]232号) | |
7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对建设项目涉及永久占用林地部分进行森林植被恢复 | 参见政策文件 | 政府制定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 县林草局审核税务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