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88-8/20250808-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5-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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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施甸县救灾物资购置、储备、轮换、调拨、使用、回收、经费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存储安全、管理规范、调运迅速,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保山市市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施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职责。本办法所称应急和救灾物资是指县应急管理局使用财政资金和救灾捐赠资金采购的专项用于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抗震救灾、应急救援和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应急救助、过渡期救助、冬春救助等)的各类物资、上级部门调拨的物资以及经法定程序转为救灾储备的社会捐赠物资。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抗震救灾、应急救援和备灾工作需要,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根据需要下达调拨通知。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县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调拨通知按程序组织调出。
县级救灾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县级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应急管理部制定的救灾物资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 管理原则。县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费用。
县级救灾物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需要商县财政局后,定点储备。各乡镇与负责储备的单位负责对县级救灾物资进行监督管理。
代储单位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每月25日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书面报告本区域内县级救灾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条 储备计划。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共同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年度购置计划预算。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需应急追加县级救灾物资的,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制定应急购置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物资购置。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确定的县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县级救灾物资。同时根据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抗震救灾、应急救援和备灾工作需要,报县政府同意后根据专项资金用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救灾物资。
第六条 代储管理。代储单位应对县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要对储备的县级救灾物资进行综合财产保险。
建立健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库房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消防管理、服务保障、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救灾物资入库、登记、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负责储备的单位负责监督县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工作;各乡镇负责前置县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工作。
第七条 库房要求。代储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确保物资储存安全。
第八条 验收要求。代储单位应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填写《县级救灾物资采购入库验收单》。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验收单和相关情况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应急管理局。
建立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做好物资的数量核对、外观检验和材料抽检。加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及学习培训,熟悉物资的性能指标,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并能够熟练使用。
验收为不符合标准的物资,代储单位拒绝入库并将情况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应急管理局。
第九条 物资存放。代储单位储存的每批县级救灾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县级救灾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代储单位要定期盘库,每年对救灾物资进行翻晒维护。
第十条 核销报废。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县级救灾物资,核销或报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代储单位应对申请核销或报废的救灾物资进行清产核资,委托专业机构检测或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现场核验,及时将检测报告或现场核验况说明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或报废手续。
对经批准核销的县级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制定物资更新计划,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及时完成县级救灾储备物资更新工作。
救灾物资储备超过使用年限或自然损坏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废或轮换:
(一)对需报废的县级救灾物资经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会商确定,按规定程序报废。
(二)县级需报废代市级储备救灾物资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将报废的品种、数量清单报市发改委核实批准后作报废处理。需报废代省储备救灾物资的,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将报废品种、数量清单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和市应急管理局向省级提出申请,待省核定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三)经批准报废的救灾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报废县级救灾物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情况报告。乡镇、负责储备的单位于每年1月25日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上年度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3月25日前将上年度县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县级对代储单位给予适当管理经费补助,专项用于代储单位管理储存县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物资入库检验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项支出。
管理经费按不超过上年实际储备县级救灾物资金额的一定比例(可参考市级比例或根据本县实际情况确定)核定,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申请调运。调运使用救灾物资时,坚持就近就便原则,先动用县级救灾物资,在县级救灾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后动用上级救灾物资(含代市、代省储备物资和非代储物资)。具体调拨流程如下:
(一)申请。调运使用县级救灾物资应由乡镇根据受灾地村(社区)需要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救灾物资申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
2.本级救灾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级救灾物资种类、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3.申请县级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等。
(二)审批。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申请单位书面申请,结合灾区需求评估,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发《施甸县应急管理局调拨县级救灾储备物资通知》。
(三)调运物资。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县应急管理局调拨通知后,向代储单位下达调运指令。使用单位领取时应进行清点、验收,并签字确认。
调拨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储备单位将调运接收情况及物资储备变动情况及时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紧急情况处置。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按上述程序先电话报批,后补书面手续。救灾物资调运应迅速、准确。
第十四条 调运时限。代储单位接到调运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县级救灾物资装运,并按照调运指令在规定时间(如12小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将县级救灾物资发运到目的地。
调拨县级救灾物资发生的装运、运输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使用单位(受灾地乡镇)负担,申请使用单位应在物资运抵目的地后30日内与运输单位结算。
第十五条 运输要求。运输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承运的救灾物资进行全面保价,并代垫运输费用,物资运达后,与使用单位进行结算。运送救灾物资时,应做到每台车辆成套运输物资,避免运至灾区的物资出现部件缺少或不配套等问题。
第十六条 使用原则。县级救灾物资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用于受灾人员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发放县级救灾物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发放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使用登记。乡镇和相关发放单位在发放县级救灾物资时,要详细登记领取单位、领取人信息、领取物资的种类、数量、用途等内容,建立发放台账。
发放台账要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 回收规定。对可回收重复利用的县级救灾物资,在救灾任务完成后,由乡镇负责组织回收、清理、登记和整理。
回收的救灾物资经检验合格、达到储备标准的,重新入库储备;对经鉴定无法继续使用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核销报废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县级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调运、使用、回收等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物资的数量、质量、储存条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各乡镇应和代储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对在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救灾物资、违规使用资金、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因管理不善导致救灾物资损失、浪费或影响救灾工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